菊粉、乳矿物盐对婴幼儿有没有害?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胡先生作为原告,并没有请辩护律师,而坐在他对面的,是华润万家浙江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滨江店、海南养生堂、杭州吉典食品有限公司四位被告的辩护律师。
胡先生向法庭主张,要求被告退还79.8元的货款,并且10倍赔偿798元,另外,胡先生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所产生的打印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2315元。
被告方海南养生堂的代理律师认为,卫生部规定菊粉和乳矿物盐不能用于婴幼儿食品,这一点无可厚非,但被告生产的产品“快乐糖果”并不属于婴幼儿产品,涉案产品是糖果,不是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食或者辅食。
养生堂认为,涉案的产品中虽然有菊粉和乳矿物盐,但是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和应当禁止生产的食品。
养生堂公司还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糖果归属类别的复函》,上面明确写出,糖果不属于婴幼儿食品类别。
至于被告为何在包装盒上印有“2周岁以下儿童需在家长指导下服用”,养生堂代理律师认为,这仅仅是属于产品标识的警示信息,和某些餐厅纸杯上标有的“热饮不得使用吸管”、“小心烫”等类似字样警示作用一样,不能理解该产品“必然会把人烫伤”。
那么菊粉和乳矿物盐这两种添加剂对2岁以下的儿童究竟有没有害处?
胡先生在庭上认为,既然卫生部命令禁止这两种添加剂用在婴幼儿食品中,就说明了对婴幼儿肯定有不利的影响。
养生堂则认为,任何食品添加剂,都只有达到一个使用量的标准后,才会出现所谓的负面影响,如果在适当的范围内,则不会对人体构成任何影响。
养生堂称,这个产品对婴幼儿食用,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庭审最后,法庭综合双方意见进行了调解。
最终,被告退还了胡先生的货款79.8元,胡先生也放弃追偿10倍赔偿和各种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由第三被告养生堂公司承担。(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滨法)
实习编辑: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