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给猪吃这些添加剂是不好的,当时糊涂了。”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23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瘦肉精”案,养猪户杨某被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杨某是嘉兴人,家里养了98头猪。去年9月28日,杨某在路边遇到一个开白色面包车卖添加剂的男子,该男子声称猪吃了添加剂长精肉快、肉色好、毛色好,杨某于是花费380元购买了20公斤“添加剂”。此后,杨某每天给自己家的98头猪喂食添加剂。
10月26日,南湖区农经局工作人员对杨某家饲养的猪抽样检查,在猪的尿样里发现“莱克多巴胺”成分即俗称的“瘦肉精”。另外,在杨某家里,农经工作人员还发现未使用的添加剂951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饲养用于销售供人食用的98头生猪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裘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