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忘关车门,乘客赵某被甩出车外,构成八级伤残。赵某遂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赵某95万余元。
30岁的赵某,河北人,是北漂族,因市区房租高而选择在昌平租房,每天上下班都乘坐公共交通往返市区。
2012年7月23日早晨7点多,赵某照例起早去赶公交,在京藏高速西辅路碧水庄园车站等车。赵某努力挤上一辆满员的公交车,刚站上车,司机便启动车辆。因没关后车门,惯性将赵某甩出车外。
摔伤的赵某被送往市红十字会急救抢救中心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额颞部脑内血肿合并脑疝、右侧硬膜下血肿、运动性失语等多达22处损伤。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八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40%。
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公交车司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赵某起诉公交公司和交强险承保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1万余元。
公交公司认为,赵某是从车上摔下后被车撞倒,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赵某站在禁止站立区,他自身也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保险公司表示拒绝赔偿,理由是客运公司在该公司只投有交强险,赵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司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驾驶机动车辆,因未关好车辆后门,致使乘车人赵某摔出车外,造成赵某受伤,因此公交公司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赵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对于赵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计算,法院确认了赵某的合理损失,其中包括55万余元的医疗费;5万余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护理费;4万余元的住院费、误工费和交通费;29万余元的残疾赔偿金和鉴定费,以及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9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