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梅渚镇大梁村党总支原第一书记颜胜祥(1968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收受贿赂,还伙同他人私分公款。经郎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处颜胜祥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多次伙同他人私分公款
梅渚镇大梁村吊瓜生产基地被征收后,郎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予该村补偿费用22000元。2010年11月30日,该村原党总支部副书记曾某(另案处理)将此款领回,支付2000元村里相关费用后,余款20000元并未入村账,被颜胜祥等4人采取隐瞒截留手段,各私分得5000元。
2012年1月,郎溪县财政局拨给梅渚镇大梁村委会中心村示范点奖补资金318150元。被告人颜胜祥等人与承建商扶某等人协商,并通过村委会会议决定,该奖补资金留给村里100000元,付给承建商218150元。
之后,颜胜祥又私下与扶某等人协商,再扣留68000元作为村里临时费用。2012年12月,颜胜祥、邱某将钱款私分,颜胜祥分得32000元。2012年4月16日,颜胜祥和邱某、聂某(另案处理)三人将梅渚镇大梁村原花炮厂拆除后剩余旧砖卖得的货款20000元私分,颜胜祥分得6700元。
受贿多套房造虚假购房欠条
2009年11月,郎溪县梅渚镇大梁村实施中心村安置区建设,由钟某、扶某等四人承建承包该工程。2010年底工程完工后,钟某、扶某等四人送给颜胜祥位于该安置区的住房一套、门面房和车库各一间,共计价值341290元。面对这么大的一块“蛋糕”,颜胜祥来者不拒。
2011年8月8日,扶某在没有收取颜胜祥购房款的情况下,开具了一张176281元的收款收据给颜胜祥。2011年9月,颜胜祥入住此房。检方称,颜胜祥担心相关办案机关调查,为掩盖收受房屋的事实,又向扶某等人出具了一张尚欠购房款164990元的欠条,以制造假象表明住房、门面房和车库是自己花钱买的。
一审获刑1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财产
颜胜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房屋,价值34129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侵吞手段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0815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9月27日,法院审理决定,两罪并罚,判处颜胜祥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受贿所得房屋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43700元予以追缴,依法退还给郎溪县梅渚镇大梁村委会。办理此案的检察官透露,案件宣判后,当事人还没有上诉。(江淮晨报记者 方佳伟 通讯员 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