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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牵女儿手过马路父母对受伤担责20%

2013-10-20 15:42:56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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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牵引8岁女儿、任其自己横穿马路导致被车撞伤,目前余先生被海淀法院判决自担20%的责任。

去年9月,余先生一家四口雨天外出,经过海淀区上地东路一路口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妻子怀抱儿子在后,8岁的女儿彬彬想追赶父亲,便独自跑着横穿马路,被刹车不及的李某撞伤。

经交警认定,李某驾车经过未设人行过街设施路段,未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余先生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7万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余先生夫妇经过多车地段时,未牵引女儿过马路,未尽到足够监护义务,放任年仅8岁的女儿独自跑过马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余先生虽当庭承认该事实,但认为这并非事故主要原因,遂坚持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下雨天在多车路段,监护人理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但年仅8岁的孩童在雨天独自通过路口,其监护人在身旁却未牵引,属于处置不当,未履行应尽的监护义务,故应自担部分责任,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余先生自担20%的责任。(作者:林靖 汪晓)

编辑: 邓京荆 标签: 李某 女儿 过马路 法院判决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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