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通公司称收取押金得到了相关部门批准
律师:涉及公用事业价格未听证 程序上违法
董正伟案中,北京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曾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可以收取押金。发卡时收取押金是为了防止有人重复领取卡片、人为丢弃或损害卡片、防止流动人口卡片逸出带来的损失,总体上控制发卡成本。”
一卡通公司强调,收取押金得到了北京市发改委的批准,并且由于公交IC卡采用了含有高技术含量的芯片,使这个卡片具有非常强大的计算、储藏功能,以及高度的安全性能,同时成本中还含有环保等方面的投入,卡片的成本要高于20元。
2003年《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收费问题的批复》称,因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一卡通卡损坏需要换卡时,可按每卡不高于20元的成本价向持卡人收取费用。
董正伟指出,虽然北京一卡通公司握有北京市物价局的批复和北京市发改委2006年3月17日的403号文“关于组织实施公交、地铁采用IC卡替代纸质月票工作的函”这两份文件,但其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董正伟认为,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政府定价行为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听证、论证、和征求意见。而北京市发改委没有履行法定的定价程序。
此外,原国家计划委员会2001年颁布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核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