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将于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保法》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在涉及“三包”规定、格式合同规定以及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等方面有了更完善的规定。
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
就近年引发争议不断的“霸王条款”,新《消保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新《消保法》对于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未采用对具体的表现形式作列举的方式。那么,被老百姓近年所热议的开瓶费、最低消费、预付卡超期余额不退等现象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对此解释,立法没有对表现形式作列举,是希望尽量用法律语言指引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碰到具体案件的情况下,利用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的事实、实际来判断是否公平、合理。民事活动是纷繁复杂的,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机关来判定。
扩大“三包”适用范围
“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包括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对此表示:“这条规定对‘三包’范围的扩大,大大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等于是把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范围,七日之内,只要是有质量问题的就可以退货。”
杜涛表示,“国家规定”是指有关部门关于退货、修理、更换责任的规定。七日内的质量问题可能是一般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而不是指七天后的严重质量问题。
缺陷产品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服务
此前,我国有包括汽车、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十余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
此次新《消保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指出,新《消保法》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保证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得到充分履行。今后,产品召回制度不光是道义上的倡导,更是法律上的严格要求。
文/本报记者 孙昌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