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领1.6万“空饷”
2008年,杨建宇和张曙光、罗菲一起吃饭。席间,罗菲称想换一辆车。杨建宇当时说要“赞助赞助”。没过多久,杨建宇在香格里拉酒店遇见罗菲,杨建宇到房间拿了30万元现金,用纸袋装好到停车场交给罗菲,说是赞助她买车,一点心意。罗菲没有推辞,当场收下了。
几天后,杨建宇、罗菲和张曙光在香格里拉酒店吃饭时,罗菲和张曙光提起此事,张曙光对杨建宇表示了感谢。案发后,杨建宇在证言中称,他给罗菲送钱主要还是讨好张曙光,希望在蓝箭项目上获得张曙光的帮助,在获得铁路系统更多的订单上也希望能够得到张曙光的帮助。
据杨建宇供述称,2008年底,罗菲抱怨收入太低,平时演出也不多,没有演出的话只能拿每个月几千元的死工资。于是杨建宇提出,让罗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业宣传和形象策划。罗菲说可以,张曙光也说好。随后,他带着罗菲到公司,以公司新员工的名义让出纳和财务给办了工资手续,办了工资卡和交税信息。2009年初开始,杨建宇的公司每月给罗菲1.6万元,都打在工资卡里,前后发给罗菲三四十万“工资”。
杨建宇称,虽然名义上每月给罗菲发工资是让她帮公司宣传企业文化,但公司从来没让她做任何工作,她也没帮做过企业文化,让她来公司只是一个托词。张曙光也明白,实际上就是以这个名义给罗菲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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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实习编辑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