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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就《草案》作报告:遛狗须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

2013-11-20 14:58:37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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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今天上午就《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报告,这个7章68条的草案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方面都做了细化规定。

建立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草案中规定,本市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病源疫病检测、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动物疫病预防监控机构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可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

草案明确,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配合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犬只养殖场配备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按照规定支付免疫费用。

犬只接受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犬只饲养者携带犬只在户外活动,应当为犬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犬只饲养者不得携带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的犬只在户外活动。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草案特别指出,携带训练合格的导盲犬等工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受限制。

不得随意埋弃动物尸体

草案表示,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宠物尸体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掩埋、弃置。草案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居住区等区域。草案明确,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编辑: 于熙 标签: 狂犬病 免疫接种 草案 动物产品 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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