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蔡先生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补偿金等获劳动仲裁支持。随后,公司则以经营状况不佳已取消年终奖、蔡先生拒绝公司作出的调岗决定等理由起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年终奖及补偿金等4万余元。
蔡先生2009年进入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当工程师。
同友公司诉称,因业务萎缩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取消拟定年终奖,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公司将蔡先生安排至研发部门配合工作,但蔡先生拒绝公司安排,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认定,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属劳动合同变更,应与蔡先生协商一致。法院判决同友公司给付蔡先生年终奖等共计4万余元。
同友公司上诉至市一中院。近日,市一中院驳回同友公司诉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