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上海食药监微博今天回应:“爱碧丽”是普通食品。新浪微博截图
林志颖卖“爱碧丽”,方舟子打假,疑问和争议一直留在大家心中。今天,上海食药监局官方微博回应,“爱碧丽”系列中的胶原蛋白饮料是普通食品,产品本身无害,但普通食品不应宣传美容功效。
上海食药监:爱碧丽实为普通食品
据媒体报道,今年11月,林志颖连续发出多条微博推销其个人品牌骨胶原蛋白饮品,不仅有产品的购买链接,还表示买产品可以赠送林志颖未公开发表的新歌等与林志颖本身相关的产品。但随后,方舟子公开质疑林志颖推销的这款产品,指其并非林志颖的团队研发而是上海某公司的贴牌加工产品。
对于这些质疑,林志颖在名为《相信我》的长微博做出回应:林志颖表示公司的确是自己创立的,产品则是两家公司共同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同时,上海公司已在申请注册,因公司注册正在申请流程中,因此工商局网站上,尚未登录其相关资料,并非外界误传的非法公司。
记者注意到,这些产品名中一直注明“饮料”字样,“产品参数”中“是否为保健食品”一栏则标注为“普通膳食非保健品”。不过,有网友认为,该产品在宣传页面上却用红字突出注明“独特配方”、“解开小志逆生长的秘密”等字样,很让人产生错觉,也有网友认为林志颖涉嫌虚假广告。
今天,上海食药监局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经过现场检查,位于上海松江、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与“爱碧丽”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爱碧丽”系列中的胶原蛋白饮料,都是它生产的普通食品。微博中同时称,产品本身无害,但普通食品不应宣传美容功效。
法律界人士:明星微博推荐非“广告”
那么,明星通过个人微博“推销”产品,到底算不算广告?如果推销的“产品”被打假,明星又是否该承担相应责任呢?“明星的微博广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广告’。”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茂等法律界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李晓茂介绍,《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同时该法第十三条又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因此,在法律界人士眼中,明星在自己的微博、博客等媒介,或者在接收采访时推荐、介绍某一产品,可以被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做广告”,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可能无须受《广告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但法律界人士也指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其中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明星代言也可能担责。”但记者也了解到,由于新《消法》仅仅是尚未实施的法律规定,具体何种情形下才需要担责,尚有待将来在司法实践中摸索。
法律界人士亦强调,如果明星本身即是企业的所有者(比如股东)或者管理者,那么他在自己的微博、博客等媒介或者在接收采访时推荐、介绍自家产品,可以视为企业的对外宣传,“如果有不实甚至欺诈之处,其后果应由企业承担。”
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新民网记者李若楠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