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花到闽清的一家卫生院工作10年后,突然被院方以“工作不认真负责”为由辞退。她愤而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卫生院的辞退理由不成立,应与阿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辞退理由:工作不认真不服从安排
2001年5月至2011年7月期间,阿花一直在闽清的一家卫生院工作。除了2010年没签合同外,双方每年都有签订一份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她在卫生院主要从事打扫卫生、厨房食品采购和烹饪、病房被单衣服和医务人员工作服清洗、门卫值班等工作,每月的工资从260元至750元不等。
从2009年1月起,阿花转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卫生院从事后勤工作。她先后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协议有效期分别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
2011年7月,卫生院以阿花在派遣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不认真负责等为由辞退了她,并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退工报告。
2011年9月,劳务派遣公司向阿花发出通知,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她于同月20日前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个人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法院:用人单位证据不足属违法
阿花不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诉至法院。她要求撤销劳务派遣公司作出的解约决定,并让卫生院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差额部分,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从2001年5月到2011年7月卫生院作出书面退工报告为止,阿花和卫生院每年都有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年一签,共签订有10份劳动合同书。尽管2010年阿花没有跟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她仍然在卫生院从事原先的工作,对此卫生院并不否认。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阿花连续不间断地在卫生院工作了10年以上的时间,同时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以上,完全符合与卫生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阿花在起诉时已年满45岁。根据卫生院女职工50岁退休的规定,她距离退休年龄只有5年时间。卫生院在此时以她违反工作制度,没有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态度不好,造成影响极坏等理由,以院委会会议记录解除她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供她违反工作制度的相关处理事实,也没有提供院委会参会人员名单以及参会人员的意见记录。因此,卫生院仅以该院委会会议记录证明阿花违反工作制度,显然证据不足,没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且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该院判令卫生院立即与阿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驳回阿花的其他诉请。
□延伸阅读
不少劳动者都很关心自己在哪些情形下才能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人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解成“铁饭碗”,认为单位永远都不能辞退或开除这个员工。这种理解正确吗?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刘善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包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处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是指: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患病不能从事工作等情况,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者有很强的保护性。若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合同期限这一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将无协商的余地。此法律规定使得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在某一企业长期工作并已过“黄金年龄段”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不少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都不能辞退或开除这个员工。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解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说用人单位就不能辞退或开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退或开除劳动者。(陈鸿星榕法/文陈晓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