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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有关人士解读《反价格垄断规定》
2011-01-06 07:08:4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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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案件大多涉及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

反价格垄断部门的调查表明,近年来,价格垄断案件涉及行业广泛,违法主体多样;行业组织牵头,重点企业主导;串通手段直接,违法行为典型。从违法主体看,涉案企业既包括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也包括行业组织、协会,还包括规模较小、只在特定区域内有影响的中小公司、合伙企业。

上述调查发现,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市场竞争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最为典型的价格垄断协议的形式有两类:一是协会、理事会等行业组织召集有关企业商讨价格问题,统一调整有关价格;二是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重点企业主导有关行业会议,出面协调制定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

据了解,有关企业和行业组织对价格垄断没有清晰的认识,一些行业组织认为协调价格是“行业服务”,甚至在刊物和文件上宣传有关内容,或者直接向社会发布公报。国家有关部门2010年查处的绿豆、米粉等串通涨价案和“新书一律不准打折”案就颇具代表性。

2010年7月1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2009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物价部门处以最高达100万元的处罚。

同年3月,发展改革委宣布,广西南宁、柳州市33家米粉生产厂家年初串通涨价,违反了我国《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规,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利益,被依法查处。组织者和有关企业被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同年9月,有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新书一年内不得打折”等不合法规定在发展改革委反价格垄断部门的干预下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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