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机关多措并举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要求讯问人不直接接触在押人员,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年底前全国派出所将全部完成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已在全国推行
●全国已有2100多个看守所实现对社会开放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记者日前从公安部获悉,近年来,公安部紧紧围绕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采取多种措施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和民警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证据制度和调查取证等侦查活动的规范化水平上,取得了长足进展。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不断加强对监管民警的教育,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100个看守所实现对社会开放。全国看守所普遍实行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和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机制,每个监室都设有紧急报警装置和检察信箱,保障被监管人员的投诉权。大多数看守所还推出了律师会见预约等保障被监管人员诉讼权利的措施。对在押人员实行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对未成年人、女性和老弱病残在押人员集中管理,给予关心照顾。对心理情绪波动较大的在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公安部门还主动将看守所执法和管理信息、监控图像等与驻所检查室联网,接受检察机关实时动态监督。通过不懈努力,我国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取得巨大成绩,受到国际红十字会、驻华使领馆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全国公安机关不断健全证据制度,改进调查取证工作。2010年,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审查和排除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了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要求。2011年,公安部修改完善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调查取证、审查判断证据、证据的保管、使用和移交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并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同年,为规范证据管理,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建立了统一管理、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证物管理模式。此后,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专项治理活动,涉案财物管理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为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2010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对执法办案场所开展规范化改造,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必须直接进入办案区;看守所讯问室实行物理隔离,确保讯问人不直接接触在押人员,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已有77.2%的派出所完成了规范化改造,今年年底前将全部完成改造任务。为加强对现场执法活动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逐步为一线民警配备执法现场记录仪等装备,对接处警等重要执法环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规范现场处置、搜查、扣押证据等执法活动。
同时,全国公安机关推出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执法规范化水平。为引导民警规范执法,全国公安机关2008年起对执法质量考评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为提高公安队伍执法素质,公安部于2011年在全国推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将讯问、询问、收集、调取证据等侦查活动列为考试的重要内容,有效促进了民警学法用法、规范执法。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均已组织完成了基本级考试,共计173万民警参加。为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即时监督,全国公安机关全面推行法制员制度,切实加强对基层一线执法办案特别是侦查取证活动的初始把关。截至2011年底,全国县级公安机关92%的执法勤务机构和95%的派出所配备了法制员。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的新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和监督机制,坚持既严格、公正、规范,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网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