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河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方式、方法,逐步建立健全类型化调解机制,并且类型化调解效果显著。
一、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类型化调解情况。(如下表)
商河法院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结情况统计表
年份 项 目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上半年 |
||||
审结案件 |
66件 |
78件 |
75件 |
28件 |
||||
案 由 |
故意伤害 |
交通肇事 |
故意伤害 |
交通肇事 |
故意伤害 |
交通肇事 |
故意伤害 |
交通肇事 |
案 件 |
34件 |
32件 |
36件 |
42件 |
38件 |
37件 |
10件 |
18件 |
和解结案 |
32件 |
28件 |
35件 |
38件 |
37件 |
33件 |
10件 |
18件 |
和 解 率 |
94.1% |
87.5% |
97.2% |
90.5% |
97.4% |
89.2% |
100% |
100% |
全年和解案件 |
60件 |
73件 |
70件 |
28件 |
||||
全年和解率 |
91% |
93.6% |
93.3% |
100% |
||||
年均和解率 |
92.6%以上 |
|
||||||
备 注 |
2010年审结寻衅滋事附带民事案件1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 2012年上半年审结强奸附带民事案件1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 |
二、2009年以来附带民事案件审结总体特点
(一)附带民事案件呈高和解率,稳中上升趋势。通过对2009年到2012年上半年的数据及和解率进行对比,可以分析出2010年以来涉及附带民事案件及调解结案数量均比2009年有一定幅度上升。2009年以来和解率均在90%以上,在所审结的249件涉及附带民事案件中,有233件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结案,和解率高达93.6%,尤其是2012年上半年,审结案件数量虽不突出,但和解率实现了从未有过的100%。
(二)刑事和解适用的犯罪罪名较集中。经统计,2009年以来经调解结案的适用刑事和解的233件案件中,全部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还涉及了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其中故意伤害案件114件,占和解案件数的48.92%;交通肇事案件117件,占和解案件数的50.21%;寻衅滋事案件1件,占和解案件数的0.435%;强奸案件1件,占和解案件数的0.435%。
三、主要做法与措施
商河法院结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特点,根据案件涉及的矛盾根源、社会背景、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相似性等类型化特征,对案件调解形式、调解手段、调解方法进行细化的归类处理,并对同类案件的调解方法进行探索、调研,总结规律,逐步建立和形成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其他涉及附带民事案件的类型化调解工作机制。
(一)合理分案,采取“法官+案件”模式。根据受理附带民事案件的个案特点,结合刑事审判员的专业特长、知识结构和性格特点,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案,逐步形成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类型化案件专人审理、调解,这有利于总结类型化案件经验,提炼调解方法,研究调解规律,按照不同案件类型设计相应的调解模式。
(二)故意伤害案件,采取“法官+亲友”模式。故意伤害案件往往是邻里、亲朋之间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大都是亲朋或邻居庄乡,针对此类附带民事案件,安排具有“耐心、细心、责任心”的法官在主持调解的基础上,邀请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村里的村干部、德高望众的老人和他们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提高了调解质量和成功率。
(三)交通肇事案件,采取“法官+专家”模式。交通肇事案件往往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陪、伤残鉴定、肇事司机与车主挂靠公司责任认定。调解此类案件,通常在庭前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附带民事证据交换,由保险公司专业理赔人员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认证,明确理赔金额;对当事人提出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等诉求进行鉴定的申请,及时通过院里技术室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相关专业问题,法官及时向有关专家咨询,有了专业认知,调解案件时法官的意见往往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有助于法官更好的把握调解尺度,使得调解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四)涉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法官+亲情”模式。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探索实行“庭前社会调查”、“庭审重教育”、“圆桌审判”、“庭后帮教、跟踪回访”等制度。尤其是涉及附带民事案件,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能力有限,通过与其法定代理人做工作,促使其从亲情和子女的未来考虑,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取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从而酌情从轻处罚,让许多失足青少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贯穿采取“法官+多元”调解模式。在以上调解模式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多元调解模式,通过充分发挥联通法官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六位一体”大调解机制,既灵活规范运用“背对背”调解方法,通过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穿针引线,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又灵活运用“面对面”调解方法,使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信息,便于达成共识。审慎使用“冷处理”,促使双方当事人由感性冲动向理性思考转化,冷静地处理纠纷。同时加入“爱心感化”、“换位思考”、“调中答疑”等调解方法,实行全程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四、类型化调解效果显著
商河法院通过探索、建立、健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类型化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了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了专业法官的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双方当事人互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合法、合理、合情诉求,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力争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减少当事人的上访缠诉,同时也为将来执行环节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从而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李一龙、尹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