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需要“安全流动”
——访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宋建武
针对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管理,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建武近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如何评价当前互联网发展形势,是否亟须网络立法?
宋建武:无论是网络发展的速度还是规模,我国已居世界领先地位。网络给百姓带来了便捷高效的工作生活环境、资源的快速共享、信息及时沟通,并且为百姓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渠道,推动了民主政治建设。
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追求个人成名;倒卖公民信息,谋取个人私利;侵犯个人隐私,让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如今,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分子盯上了互联网,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淫秽等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增长趋势,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都造成严重危害。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热点和难点,海量的网络信息,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和改变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后果不容乐观。因此,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必须有法可依,这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的需要,也是司法机关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
记者:网络立法对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有哪些积极作用?
宋建武:网络立法的首要意义是为公民网络活动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如今,网络能让我们第一时间知晓天下事,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是,网络恶意攻击、虚假电子商务也让我们不知所措,甚至蒙受经济损失。网络立法将给公民提供维权依据,让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法律保障。
同时,有利于互联网企业的良性发展。假冒伪劣层出不穷,恶意竞争接连不断,互联网上的市场秩序面临严重挑战。通过网络立法,可以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使网络竞争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合法利益。
此外,有利于政府的依法管理。以往政府多通过行政手段管理互联网,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特别强调“依法”管理。把网络信息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而明确的规则和法律程序,也有利于规范网络秩序、提高政府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能力。
记者:如何倡导“信息安全流动”的理念?
宋建武:很多国家和网民都标榜“自由流动”,但是“自由”也是有前提的。如今,互联网也有病毒、有垃圾,严重威胁网络信息安全,损害人们对互联网的信心,危害现实社会的和谐有序。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强调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是不够的,必须把网络信息的安全流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如果网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所谓的信息流动就是无序的;如果网络流动的信息是非法的,就会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因此,网络信息流动决不能任其放纵,应切实采取措施,使网络信息的流动既安全可靠又通畅有序。
如今,网络立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手段,但是,立法本身不是目的。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网络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力度不够,尤其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因此,今后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民的积极作用,要求全社会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让广大网民在发表言论的同时,也要对言论的内容负责;参与网络活动的同时,也要自觉抵制网络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