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建:
不满意回复将进行诉讼
对于铁道部的答复,朱明建明确表示不满意。他说,客票发售是企业行为,但这是个垄断企业,且属公共服务企业,也应有信息公开义务,而不仅仅接受咨询。另外,站票用了该列车最低价,“那不还是和座票价格一样么,玩什么文字游戏!大家知道铁路为站票投入了成本和劳力,所以没要求站票免费,但站票和座票投入的一样么?投入不同,乘客待遇不同,为何同价?”朱明建表示,下一步他将进行民事诉讼。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悦周也认为,铁道部并没有对“座票和站票同一个价钱的依据是什么,能否实行差价”进行明确答复,其答复中的“应旅客急需并明确告知后,发售无座号车票,票价按该列车最低票价执行”,这不能成为其定价理由。站票的顾客跟座票顾客使用的价钱一样,就应接受相同的服务。如果铁路部门不能提供同等服务,就不应该收一样的票价,否则有失公平。这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