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17日从消息人士处获悉,《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已开始启动,《食品安全法》将增加一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设立最低赔偿金,但对是否加大惩罚性民事赔偿还有待商榷。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和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17日同时在北京启动,其中食品安全法体系发展与完善成为最热的话题。消息人士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将有“两大突破”。
一是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未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食品销售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已推行了7年左右,但由于不属于强制性保险,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业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未投保。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出的时间短,部分企业保险意识不足,而且在食品安全领域,各相关方较少应用保险方式转移社会风险,因而目前我国食 品安 全 责 任 保 险 的 投 保 率 不 足10%。”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李晓林说。
作为国内率先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指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最具社会保障功能,能在食品事故发生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从国际上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通常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相比之下,我国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补贴不足,这是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