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外擅自分配将被处罚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了捐献器官分配的原则,要求捐献器官必须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
根据规定,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
OPO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移植医院必须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擅自分配捐献器官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买卖捐献器官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