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中国日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不能突破(权威访谈·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2013-12-05 14:27:22 来源:人民日报
打印文章   发送给我好友

记者:鼓励工商资本下乡,会不会造成变相圈地?

陈锡文:工商企业到农村去租赁土地,原有法律就是允许的,但也是有限制,第一不能改变所有权,第二不能改变用途,原来是种地的你不能去盖厂房,第三不能损害农民的权益。而且,这一次三中全会《决定》对什么样的工商资本能下乡,表述得更加明确,限定得也更加严格。首先要适合企业化经营,农民一家一户干起来很难的或干不了的,就适合工商企业来搞,那就可以引进、鼓励;其次,企业进来就是要搞现代种养业,不能搞房地产也不能搞旅游业。

误读三:

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文件解读: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记者:三中全会《决定》中,还提出了农民的住房财产权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为什么要提出住房财产权问题?

陈锡文:住房财产权是个新概念。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是一个新的突破,在于积极探索农民财产权的一种可能实现形式。

记者:农民住房财产权可抵押担保转让,是否意味着农民马上就可以将房子轻松变现?城里人很快就能去农村买房了?

陈锡文:这种情况还不会出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是一个重大问题,必须慎重稳妥推进,选择若干地方先进行试点,摸索经验。抵押完了还不上怎么办?房子收走了流离失所怎么办?转让在什么范围进行?等等,这些问题,都必须经过试点才能够得到答案。应该指出的是,这些试点必须按照程序依法获得授权,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自行其是、擅自开展。

记者:住房财产权可以转让,是否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也可以买卖了?

陈锡文:宅基地不等于农民住房财产权,这是一个误读。宅基地是我国的特有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自有的土地、自用的建筑”,即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申请,用于自住,不能建商业住房。必须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大小不等。还有一点必须明确,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土地指标有限,很多地方已经很多年没有再分过宅基地了,“一户一宅”的承诺难以兑现。此外,由于宅基地的土地无偿使用,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建新不拆旧、违规违章建房等情况。因此,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亟须改革和完善,要总结各地经验,逐步向前推进改革。

《 人民日报 》( 2013年12月05日 02 版)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焦点图片

美宠物狗与男童做“双胞胎”

王诗龄“强吻”kimi林志颖显尴尬 曝俩萌娃有爱瞬间

南京:安徽男子就医途中 厕所内莫名猝死

格兰仕2000名工人打砸工厂 特警进厂戒备

精彩热图

西双版纳:万人泼水喜迎傣历新年 欢腾场面蔚为壮观

奶茶妹妹与大19岁京东老总最新恩爱照

西安一公交司机和货运司机当街厮打 乘客无语了

中央巡视组海南接访点 群众排队来访[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