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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曝光10起欠薪案:"包工头"拒付120万判10个月

2014-01-22 14:02:31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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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袁学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23日,张某等18位农民工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公务楼工程项目“包工头”袁学红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袁学红在工程完工结清工程款后,拖欠张某等18位农民工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工资60870元,且出具欠条。此后,张某等人多次向袁学红讨要被拖欠工资,袁学红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襄城区人社局于2013年1月8日依法向袁学红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3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由袁学红配偶签收。其后,袁学红逾期拒不履行。

2013年1月16日,襄城区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于1月25日将袁学红抓获归案。4月10日,区人民检察院对袁学红提起公诉。4月25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学红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学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荷城凌美手袋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2月14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凌美手袋厂全厂员工到高明区人社局投诉,反映该厂严重拖欠员工工资。经高明区人社局查明,该厂拖欠46名员工2012年7至12月份工资共计194357元,且该厂属租赁个体工商户,已停产停业,厂内的生产材料及机械设备等已被法院查封,经营者黎伟亮下落不明。高明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员工的工资,但该厂逾期未改。

高明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厂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2年12月29日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3年1月5日对该案作出裁定,并对该厂封存的财产中部分成品材料变卖,所得款项8万元支付部分员工工资。区人社局于2012年12月29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于2013年2月2日将该厂经营者黎伟亮捉拿归案。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黎伟亮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祥宝鞋材加工店、祥宝鞋材加工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10日,广东省四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四会市东城区祥宝鞋材加工店、大沙镇祥宝鞋材加工厂共拖欠98名员工工资539726余元。监察大队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被投诉两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黄能祥,黄能祥在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10月9日晚离开四会市后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依法对该两家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四会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欠薪逃匿立案侦查。2012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黄能祥抓获并拘留。2013年4月26日,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能祥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能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起公诉前,黄能祥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判处黄能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包工头”李增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19日,段某等4名农民工到甘肃省敦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敦煌市天河御景苑工地水电安装“包工头”李增辉拖欠其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工资,并提供了李增辉书写的7张工资欠条等证据材料。监察大队随即对李增辉进行调查询问,李增辉对农民工工资欠条予以认可,但以还未结清全部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查,该工程项目部已全部结清李增辉工程款。监察大队依法向李增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李增辉当场签收并未提出异议,但李增辉仅支付了段某、陈某2人的工资,未支付其他2人的工资43700元。

对此,监察大队多次查找李增辉,但李增辉下落不明。6月4日,敦煌市人社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6月25日李增辉在重庆璧山县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案发后李增辉委托其亲属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9月24日,被告人李增辉被敦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包工头”刘启吾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1月21日, 彭某等25名农民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九家湾“马德里春天商住楼”1#2#楼地下车库电器施工“包工头”刘启吾拖欠工资。经查,刘启吾招用彭某等25名农民工于2012年4月23日至10月在该项目做电工,工程完工后,刘启吾无法联系,只留给每名农民工一张工资欠条,共计164011元。劳动监察员经多方联系刘启吾后得知,刘启吾已经把工程劳务费基本领完但以自己承包亏损为由,没有按要求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刘启吾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2012年12月19日前支付拖欠工资。但刘启吾逾期未改,且再次失踪。

监察大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将犯罪嫌疑人刘启吾抓获。2013年10月25日,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刘启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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