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鸿沟,并不是法律上对“禁带酒水”的客观判断,而是一个应然性难题:为什么餐馆不能规定“禁带酒水”?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回复媒体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最高法的回复本是针对司法解释的适用,却在客观上对餐饮行业“禁带酒水”进行了法律评价,并表达了法院在此类纠纷中的态度。由于最高法的特殊地位,这种并非正式批复的回复,虽在审判实践中并不能为下级法院所援引,但仍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并被视作对“禁带酒水”等问题的权威判断。
关于格式条款的无效,我国《合同法》有明文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单从法律文本上分析,禁带酒水、最低消费等,确实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背了消法的规定。正因为如此,从消协行业组织到工商执法部门再到法院,也多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收费等视作“霸王条款”,否定其法律效力。
问题在于,这种近乎明确的法律判断,并未改变“霸王条款”横行的现实。虽然在一些“开瓶费”官司中,法院多支持消费者一方,但由于诉讼成本过高,消费者就“禁带酒水”提出诉讼的案例并不多见。有的判例虽然支持消费者,却绕开对“禁带酒水”合法性的直接审查。一个法律上并不是很难判断的问题,缘何纠结到如今呢?
其实,横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鸿沟,并不是法律上对“禁带酒水”的客观判断,而是一个应然性难题:为什么餐馆不能规定“禁带酒水”?真正的争论集中于应然性层面,一方拿着立法的条文对抗“霸王条款”,却无法解除经营者内心的“苦闷”:市场经济本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消费者不同意可以选择其他饭店啊;倘若消费者自带酒水,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如何分清责任呢?
围绕“禁带酒水”,舆论进行了此起彼伏的论争,结果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要走出执法中的困境,还需要回到市场本身。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并不处在对等的公平地位,生活中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所以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弱者,通过立法形式上的倾斜达到实质的公平。但这种矫正,从纯市场的角度来看,可能对另一方不公。
由此,要避免“禁带酒水”的尴尬,根本出路是培育健康的市场环境,让市场充分发育出势均力敌的各方,通过理性博弈达成妥协与共识。(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