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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查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剖析·基层损害群众利益篇:“苍蝇”腐败不容放纵

2013-12-10 13:23:23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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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反腐倡廉,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党中央到各级党委,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办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腐败分子是如何从人民公仆变成贪食群众利益的“老虎”“苍蝇”的?从今日起,本报将选取我省查处的基层损害群众利益、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剖析,以期警钟长鸣。

基层干部直接和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官不大,管理的社会事务多;权不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人说他们是“离群众最近的人”。这一群体的腐败,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如果放纵不管,任其嗡嗡作怪,就会积重难返,确实不容忽视。

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我省连出重拳,仅今年1月至10月,已经查办发生在农村、国土资源部门、公检法司、教育医疗部门等方面的此类案件数千起,处分近5000人。这些案件虽然多数涉案金额不大,涉及干部级别不高,但是,影响非常恶劣。一些典型案件更是令人警醒。

农村涉纪问题呈现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利益深刻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农村涉纪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部分村镇干部见缝就钻、见利就上,骗取、截留国家补贴,侵占集体资金,甚至克扣救灾款,严重损害了农民切身利益。

村干部违法违纪,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村财务负责人共同串案比较多。

比如:和顺县义兴镇任元汉村党支书冀某伙同村委会主任任某某、会计冀某某挪用公款58.78万元,共同贪污由村集体管理的国有资金、社会捐助资金38万余元,侵占村集体资金92万余元,套取国家迁坟补偿款8万元。盂县孙家庄镇西崖底村原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和原会计王某某、王某某和张某某,借2011年孙家庄镇政府立项盂县金龙东大街延伸线改造工程之机,通过虚报冒领手段贪污占地补偿款38.1万元。目前,王某某、王某某已被开除党籍,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农村涉纪案件,作案手段趋于隐蔽,有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的,有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的,给查处工作带来相当难度。沁水县龙港镇常柏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翟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在村里打灌溉井、人畜吃水工程维修及修建防洪坝渠过程中,购买预制水管时虚开多报工程材料款4.5万元据为己有。目前,翟某某已被开除党籍,并收缴其非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借城中村改造违纪不容忽视

大规模城市建设使城中村改造迎来了新一轮开发热潮。然而,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有的村居干部借机敛财,甚至官商勾结,把屁股坐在开发商一头,严重损害村民、居民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此作为重点之一,仅太原市就查处此类案件65件,处分65人。

在城中村改造中,部分村居干部在各种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规违法开发。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口泉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未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出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少部分村居干部利用职权,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之机,截留、侵吞、套取、虚报冒领改造、补偿等资金,中饱私囊。更有甚者,个别村居干部与开发商串通勾结,收受开发商贿赂,替开发商强征强拆或降低补偿标准,严重损害村民和村集体利益。

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王家峰村村委会原主任孙某某与今格等7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互勾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有关规定,在手续不全、资质不够的情况下,先后违规开发29栋住宅楼,侵害了村民利益,引起群体性事件;太原市纪委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王家峰村村委会还涉嫌少批多占耕地31.6亩、非法占用耕地24亩,对这一问题,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基层干部吃拿卡要时有发生

基层干部吃拿卡要时有发生

早在2011年底,我省做过一次问卷调查,近五成群众认为办事过程中最难打交道的是各级各部门具体办事人员。这些干部身处基层,每天的工作就是和群众打交道。但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却利用自己手中审批权、执法权,巧立名目、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今年以来,晋中市纪委严肃查处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处原处长(科级)白某某受贿案等8起典型案件。白某某在任晋中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审批车辆号牌、车辆上户、驾驶员考试过程中,多次收受贿赂119万余元,违反廉洁自律,收受礼金共计21.6万余元和价值7.08万元的购物卡。

长治市纪委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问题,查处了长子县中小企业局生产科原科长郭某某借帮助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之机收受贿赂等案件,狠刹了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歪风邪气。忻州市纪委查办涉及民生的典型案件,组织开展了“拍苍蝇”行动,重点查办了河曲县民政局副局长余某某收受贿赂、违规办理低保案,忻府区三交镇民政助理员王某某贪污克扣危房改造资金、索贿受贿、违规办理低保案等一批典型案件,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

……

事实表明,“苍蝇”腐败,虽然涉案人职务不高,权力看似也没多大,但是“含金量”却不小。

小权力失去了监督,也容易滋生大腐败。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直接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丧失群众信任,其带来的危害不比那些“巨贪”小。对这些“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的案件,还需从源头上、制度上、管理上、惩治上予以坚决打击和遏制,直至根除。

本报记者 刘宇

编辑: 张少虎 标签: 苍蝇 案件 腐败分子 城中村改造 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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