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工商局接到“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举报,称在辖区内某金店擅自使用该公司名称,销售与该公司产品近似的商品。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金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金店门头牌匾、商品标签、销售人员讲解等多个方面均涉嫌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销售的“香港中国黄金”产品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产品。严重侵犯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其予以立案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通讯员 沈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