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拉萨11月4日讯(记者刘庆顺)记者近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于今年7月1日施行以来,我区职业人群已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据介绍,《办法》就实施对象、参保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来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辖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和伤残抚恤待遇衔接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办法施行后,我区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自2005年1月1日的“各类企业”扩大到2007年1月1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再到2012年11月1日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再到2014年7月1日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我区所有职业人群已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