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拉萨12月15日电(记者王军)西藏阿里“虐杀藏野驴”案15日正式宣判,西藏扎达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年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据札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于今年8月9日从阿里地区札达县曲松乡回札达县城途中,看到一群西藏野驴后,开车紧追其中一头,并连续撞击两次,致使野驴受伤倒地,被告人陈某下车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野驴捅死,并割掉生殖器。两人随后将野驴运回札达县城,分给工地工人食用。在被告人陈某提起驴尾巴空血时,被告人李某给其拍照,后由被告人陈某将照片发布于微信上,经网络转发引起公众的愤怒和谴责。两名被告人迫于社会压力于8月11日主动投案。
在此前的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陈某、李某所杀害的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野驴,并证实被告人陈某发布于网络的照片中的西藏野驴为死体;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人申请札达县林业局工作人员、阿里地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出庭作证,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李某的自首情况。
此外,一审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李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在法庭上流泪向社会公众道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