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杨红卫出庭受审 新华社发
日前,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和热议的云南省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红卫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缴在案的受贿款物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红卫在担任红河州委副书记,楚雄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协调贷款等事项中,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与其妻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979万余元、美元4.78万元、港币3万元、澳元1万元,收受黄金、铂金钻戒等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18万余元。2006年至2010年,杨红卫担任楚雄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违规越权决定将禄丰县政府扶持侏罗纪世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恐龙谷项目专项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展示、博物馆建设及环境修复工程的无息借款人民币6600万元转作该项目二期开发的政府专项补助拨款,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人民币6600万元;为避免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在国家钢铁产业政策调控下被淘汰,在明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仍强行要求楚雄州相关职能部门对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违规立项审批、备案,以临时用地的形式违规批准企业项目用地。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违规决策给予云南德胜钢铁公司5亿元贷款,并贴息2亿元,造成公共资金损失2亿元。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与其妻子共同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此外,身为楚雄州州委副书记、州长的杨红卫在主持州委工作期间,违规决策,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红卫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红卫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关于部分受贿事实不能认定,滥用职权罪不成立和被告人杨红卫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红卫在纪检检察机关调查其受贿事实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已退交了绝大部分的受贿款,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对被告人杨红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
宣判后,杨红卫明确表示对判决不服,决定提出上诉。(记者 胡洪江 朱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