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截至2011年上半年,浙江省、市、县三级共3389个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执法单位,全面完成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其中,1967个单位自行制定了相应的细化量化标准,1420个单位直接适用上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两个单位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2009年底,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经梳理,依据涉及有行政处罚规定的1375部法律、法规、规章,浙江省厘清行政处罚事项6499项,其中有裁量幅度的5395项。目前,浙江省各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均已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效果明显。信访、复议案件大幅下降,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率大幅上升。
自觉履行率明显上升
浙江通过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道道防止“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称”、“畸轻畸重”等处罚不公现象发生的堤坝已构建,从源头上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同时,大大降低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形成领导和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互相制约,有效避免“说情风”、“人情案”,防腐功效显著。
由于知道了具体处罚标准,行政相对人对自身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心中有预期,这大大减少了对抗性,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履行率明显上升。浙江省工商局较早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从2006年的464件下降到2010年的169件,行政复议案件从206件下降到61件,行政诉讼案件从210件下降到120件。
据浙江省公安厅统计,2010年,浙江省涉警信访投诉比上年下降18.3%,群众满意度达93.3%。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之后,浙江人明显感到,执法规范多了,不服处罚少了,操作过程透明了……
一线执法人员认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详细地描述了很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对应的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这蛮方便,可以很快准确作出判断,但取证工作一定要做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