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多补少退”是霸王条款
胡先生提供的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拍卖标的为:小羊头干红葡萄酒,6瓶装750毫升,约290箱;确认书第五点为:买受人同意按上述成交数量、价格先行结算。标的交付时,以实际数量、按拍卖成交单价实行“多补少退”。
“多补少退是一个什么概念,有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胡先生说,拍得的约290箱酒缩水至不到9箱,这差距太大了。他说,如果他放弃交付属于违约行为,那红酒数量相差这么大,拍卖方算不算违约?他认为,拍卖方一句“多补少退”就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属于霸王条款。
胡先生一直想不通,为什么红酒数量会出现缩水?问题到底出在哪个环节?是不是有人做了手脚?他质疑,这也许本身就是一个空标。他提出,要该款货物金额的两倍赔偿。
拍卖行:拍卖有规则,事前已告知风险
温州产权交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总监、该次拍卖的拍卖师林柏楠介绍,此次是受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进行拍卖,属于司法拍卖。因法院此次提供的标的物数量多且混杂,并处于扣押状态,拍卖行没有办法对货物数量进行清点。
林柏楠说,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后,先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然后再给他们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拍卖。因为此次标的物数量有不确定性,他们只能提供评估数量给竞拍人参考,且在告知书和成交确认书上都写明了以交付时的数量为准。他说,拍卖前已将拍卖瑕疵告知,出现的后果买受人要自己承担。
对于“多补少退”的问题,林柏楠认为,参加拍卖要遵循规则。如果对“多补少退”等内容有异议,可以选择不参加。此外,“多补少退”并不会在所有的拍卖条款中出现,主要针对成堆的原材料、设备类等数量需要交付时清点、过磅、计量等拍卖。
无酒箱错被统计为有酒 空箱现仓库原因或有二
鹿城区人民法院后勤保障中心的王迎冬是此次拍卖的经办人。对于交付时出现酒少掉的情况,他承认法院方存在过错,错在对评估公司的清点数量没进行核实。
王迎冬介绍,这次拍卖的货物原属浙江银星经贸有限公司,后抵押给多家银行,属浮动抵押。拍卖货物包括酒水、电器等物共40000多箱,涉及的酒水有100多个品种,共估价800万元。去年曾处理过一次,目前还剩30000多箱。
王迎冬说,存放货物的仓库有数千平方米,里面货物多且杂。委托评估机构清点时,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只检查了前面部分箱子,发现箱内有酒,就没有检查后面的箱子。因涉及货物量大,评估人员便以箱为单位来清点。
“虽然复查不是必经程序,但因相信了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导致错误发生。”王迎冬说,后来检查,仓库后面存放该种酒的绝大部分箱子里都没有酒。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空箱子,王迎冬称原因尚不清楚,但不排除原先存放的箱子就是空的或查封前被债权人搬走的可能性。
王迎冬说,目前,他们正积极处理此事,最好是法院、买受人、银行和拍卖行四方能沟通协商,制订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考虑走司法程序。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
买受人的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
司法拍卖对拍卖机构而言,是与法院之间形成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对竞买人而言,是与拍卖机构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与拍卖法院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私法领域,公平、诚实信用精神指导和规范着整个交易的始终。约290箱红酒的成交量,最终交付不到9箱,这两组数字的差距已经完全脱离正常人的合理预期。如果以“最终交付数量为准,多补少退”作为免责事由,说明本次拍卖缺乏诚信。
人民法院除了作为委托人身份进入拍卖程序外,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委托拍卖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比如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不到9箱红酒清点成约290箱,执行工作太不严肃。不管是司法拍卖还是普通拍卖,对于拍卖机构来讲,与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变化。其实际履行的合同与成交确认书差距过大,已经远远超过所谓“免责条款”的可预测范围,买受人所遭受到损失,应当得到合理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