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贝尔茨维尔农业研究中心生物研究所的豆类氨基酸及基因研究室。新华社发
编者按: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和立法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研发成果管理制度创新,以1980年《斯蒂文森惠德勒技术创新法》和《专利商标修正案》的颁布为标志,一直到2000年《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的出台,为研发成果技术转移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深入了解美国政策演变及政策实施细节,有助于对完善我国技术转移相关政策提供借鉴。
大学与产业衔接的历史演进
1980年是美国历史上国家技术政策发生重大转折的一年,这一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两项旨在充分挖掘联邦政府研发成果商业潜力的法律:《技术创新法》和《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统一规范了联邦专利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利用政府资助进行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标准,把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与政府签订合同或授权协议的大学、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小企业手中。
科学基金会拨专款开展技术转让
《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需制定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的技术转移和促进联邦政府科学技术资源的开发利用。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同时规定,各联邦机构至少将其研发预算的0.5%用于支持下属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的技术转移工作《技术创新法》奠定了政府实验室技术转移的基础。
1988年,美国颁布《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将所属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标准局改名为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 IST),委托其主管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扩大其在技术转移工作中的作用。1 9 9 5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法》颁布。法案保证参与“合作研发协议”的公司可以获得充分的知识产权,以尽快促进研发成果商业化,保证厂商有权拥有“合作研发协议”的发明,并授权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将美国科学基金会每年预算的0.008%作为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的工作经费。实验室人员可以从事自己发明的产业化,发明人在联邦政府放弃发明权时可以获得发明权。
大额预算联邦研究实验室有义务资助小企业
1982年,美国政府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计划”应运而生,增加了政府对具有潜在商业化价值的高技术小企业研究项目的资助。此计划虽未新增拨款,但是通过立法规定,每个研究经费预算超过一亿美元的政府机构和联邦研究实验室,都要从经费中拨2.5%的资金,按照竞争方式资助小企业,鼓励小企业技术创新。
《小企业创新发展法》通过鼓励小企业技术创新,参与联邦实验室的项目研究,使小企业成为促进联邦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之一,达到利用企业的技术力量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目标。
1992年出台的《小企业技术转移法》要求国防部、能源部、卫生保健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全国科学基金会制定为期三年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 T R),资助小企业、大学研究人员、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以及非营利研发机构的合作研发项目。预算超过10亿的联邦机构都要将其预算的0.15%(2004年增加到0.3%)单独用于管理ST T R项目。
2000年,美国又通过《技术转让商业化法》,赋予联邦机构就拥有的发明进行专有或部分专有的许可权限。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优先条款,技术转移申请人若为中小企业,且其技术商业化能力等于或优于其它企业者,联邦机构需优先将研发成果授权给中小企业,并特别赋予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审查技术转让程序的权限。
鼓励企业联合研发
随着科学技术的跨学科发展趋势,技术开发活动越来越多变和复杂,技术开发费用日益高昂,使单个企业难以单独承担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和风险。有相似技术需求的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研究和开发,利于分担费用和减小风险,这使得美国《反托拉斯法》限制企业之间合作的传统规定阻碍了技术创新。因此,1984年颁布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合作生产,以增强企业研究开发能力,消除了产业界合作研究的反托拉斯障碍,并因此形成了半导体研究公司、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公司等大企业集团。
针对《拜杜法案》没有对联邦实验室是否可以参与专利等知识产权转移做出规定及其他问题,1984年美国出台了《拜杜法修正案》,允许联邦实验室自行决定其专利的对外许可,允许委托机构收取专利权使用费,并规定大企业与小企业一样,可以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研究所产生专利的排他性许可,在一定限制范围内,允许大学和非营利机构运行联邦实验室所有的发明权。
1989年出台了《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允许联邦实验室从事与大学和产业界的合作研究活动。随后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由威灵耶稣大学运行(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航空航天局、能源部和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等政府部门),进一步促进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向产业界转移。
技术转移工作是联邦实验室人事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鼓励国家实验室与工业界合作建立联盟,促进技术转移。法案规定,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作为全国性的技术转移机构,提供资助机制保证其开展工作。该法明确技术转移工作是所有联邦实验室雇员的职责,并作为人事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该法案修正了《技术创新法》,明确授权联邦实验室可以同其他机构签订合作研发协议,为联邦实验室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了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