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发布
采访人:本报记者 崔鹏 解读人: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
随着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际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国际恐怖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日前,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监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新形势下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进行了部署。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建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商务部等部门制定《规定》,对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说。
根据《规定》,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的一线指导、管理、巡查。
此外,《规定》强调要发挥境外安全巡查的作用,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境外安全巡查组,将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派出人员须安全培训
《规定》明确指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项目总包企业,应对其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派出。此外,企业要对派出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其遵纪守法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至于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一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境外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投资合作前,须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细化境外安保方案,保障境外安全投入,降低境外安全风险。在开展业务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进行从严管理。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审核职责,公安部门履行对人员的提醒职责。
应建境外联络员制度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地相关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在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疏漏而频发安全事件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作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主体单位应在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妥善处置。”这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