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和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华薪酬网承办的"国民收入分配与企业薪酬制度(2010)高峰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本次论坛的议题是收入分配与企业薪酬制度的平衡发展。
收入分配是目前公众以及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并重视的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承认,利益分配格局逐渐失衡并持续恶化,普通居民与劳动者收入低、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构成了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的突出问题。这种背景构成了我国当前各种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的深刻根源。
合理分配财富刻不容缓
近10多年来,收入分配向政府、企业(或雇主)倾斜,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普通居民与一般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增长缓慢。同时,收入分配秩序也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成为一部分人的重要收入来源,在社会财富分配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特殊利益集团正在形成。这种格局造成的负面效应是严重的:
一方面,公众对社会公平认可度持续向低,不仅低收入群体不满意程度高,即使是既得利益阶层也普遍不满意。阶层心理对抗其实已经出现,不时爆发的群体事件、极端凶残的杀人个案、网络民意的反映等等,均表明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已经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使社会风险加速积累,维护稳定的成本急剧上升。
另一方面,收入分配格局的失衡也直接影响到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消费结构与生活质量,进而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持续发展。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规模庞大,不仅民生难以继续改善,居民消费能力也无从提升,消费不能保持刚性增长,必定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态势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合理分配财富客观上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而且是解决当前诸多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事实上,收入分配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也是亿万民众寄予厚望的重大改革。它的成败客观上决定着我国未来相当长时期发展的成败,应当成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目标任务。
我认为,国家应当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收入分配的约束性指标与预期性指标,将民生福利保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如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基尼系数降到0.45以内,2020年降到0.4以内;“十二五”期间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的增长不低于5个百分点,2020年将这一比重恢复到50%以上;确保财政支出每年用于民生福利部分的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3-5个百分点。
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认识误区
需要指出的是,在收入分配改革中,还未达成共识,仍然存在着不少认识误区:
1.历史发展阶段必然论。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无论采取什么措施,贫富差距及其扩大化都是这一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现象;同时,收入差距还具有社会激励功能,只有有了差距,才能更好地激励人们主动、积极地追求财富的创造与增长,差距可以视为国家发展的内生动力。此类观点往往对现阶段的收入差距及隐藏在背后的财富分配不合理现象视而不见,同时将提高劳动报酬与增加国民福利看成是对国家竞争力的损害。
2.收入差距扩大可承受论。认为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仍处于公众可以承受的区间,当前的社会形势基本稳定,加上国家近几年来已经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还不可能出现大的社会对立与社会危机。因此,主张继续坚持以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不轻易改变以往的财富分配方式,继续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政策取向必定继续有利于财富向资本与权贵倾斜,失衡的利益格局还会进一步走向失衡,失范的收入分配秩序还会进一步走向失范。
3.劳工成本比较优势论。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资源缺乏、技术不高、发展落后的中国而言,参与国际竞争只能依靠劳工成本低的比较优势,过去30年的成就是发挥这一优势的结果,现在仍然不能轻易放弃这一优势,以免造成资本外流,影响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事实上是,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真正依靠劳工成本低来赢得长久竞争力与竞争优势的。
4.做大“蛋糕”自然解决论。认为财富增长必然能够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其实质是将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对立起来。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又衍生出突出公平会损害效率论、劫富济贫论、只能通过增量改革论等。而现实却已证明,做大“蛋糕”虽有利于改善民生,却不能自动实现社会公平,分好“蛋糕”与做大“蛋糕”并不是一回事。广东是近30年来财富“蛋糕”做得最大的省份,但省内城乡、地区、行业和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却非常之大。在国际上,也曾经发生过一些国家在做大“蛋糕”后因未能分好“蛋糕”而迅速倒退的现象。这些均表明此类观点其实是不负责任并误导发展的片面取向,因为利益格局的调整不能仅仅是增量调整,而是必须同时调整财富分配的方式与结构。
5.初次分配市场决定论或者政府无为论。根据这种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财富的分配份额决定于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劳动报酬取决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与人力资源市场的竞争,即使出现了收入差距,市场也能够自动修复,政府不应当也不能够介入初次分配,否则,不仅不起作用,反而会损害市场环境。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政府便可能放弃自己对初次分配的干预,或者对初次分配中的失衡现象采取消极态度。
上述认识误区,都会导致错误的判断,耽误收入分配改革的时机,最终酿成难以收拾的恶果。因此,在对待收入分配问题时,一定要客观、认真地分析当前的形势,正视收入分配领域中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采取一揽子措施合理分配国民财富
由于当前的收入分配格局是以往多年诸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非一日之寒,要真正扭转失衡的利益格局和规范失范的收入分配秩序,也需要采取多管齐下的有效措施。一方面,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绝非推出单项制度安排或政策措施能够奏效,而是需要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同时发力,对产业结构、就业政策、劳动报酬结构、公共资源配置、税收政策以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调整。这是一项需要综合利用立法、行政、市场、司法乃至道德手段等多种工具才能奏效的宏大系统工程,必须在普惠民生目标明确、公平分配思路清晰的前提下进行顶层设计,再在综合配套的条件下坚定有力、持续渐进地推进。
另一方面,初次分配应当是调整收入分配的重点,只有切实扭转劳动报酬严重偏低的状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分配格局失衡的现状,政府在初次分配中不仅应当有所作为,而且可以有大作为。然而,由于初次分配涉及到劳方、资方与政府三方的利益格局,必须考虑投资、就业、财富创造乃至现行路径依赖等多重因素,只能采取小步渐进、优化结构的方案。而第三次分配在世界上任何国家或地区均只能起到微调的作用,因此,再分配应当摆到整个收入分配改革的优先位置来加以重视,并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来矫正与调节初次分配。就当前而言,收入分配改革的当务之急在于:
1.构建工资、社会保险、职业福利三位一体的薪酬体系,改进最低工资标准。通过提高就业质量和推进工资增长协商机制来促使劳动者报酬得到持续提高。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应实行全国统一比率,将标准统一提高到相当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左右的水准,以后伴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而自动增长。另一方面,以稳定的就业和有效的协商机制来促使工资正常增长。
2.打破垄断,变革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一方面,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当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垄断型国有企业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分配调控与规范。另一方面,在不同行业之间还应当有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来加以调节。
3.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对民生福利的投入,利用公共资源配置来缩小城乡、地区和群体之间的差距,并促使社会分配关系趋向合理。应当将民生福利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列为刚性约束指标,并持续下去,以实现富民的目标。
4.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综合功能。社会基本保障制度的健全,不仅能够解除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并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而且可以直接刺激消费,促使经济转型与持续发展。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上是让城乡居民在普惠的条件下实现共享国家发展成果,它们两者之间相互关联,共同对社会财富分配格局产生良性影响。
5.加快改进税收政策。包括尽快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改进企业经营与所得税制,规范高收入阶层的所得纳税,出台包括财产税或物业税及相应的消费税等在内的新税种,充分运用好税收杠杆来促进国民财富的合理分配。
6.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明确划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的界限,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消除灰色收入。这将收到防止腐败、强化税收调节、促进收入增长的多重效果。
此外,消除户籍壁垒、消除劳动就业体制内外分割、消除行政权力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不当介入、提升就业质量等均应当是收入分配改革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工程与环境条件,需要加快这些领域的体制改革。(来源:中国贸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