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第十三届主板发审委宣告成立。由于新股发行直接影响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历年发审委换届都会引起社会关注,在新股发行频受指责的当下,此次换届更加引人关注。
尽管总是有人抱怨做发审委委员“辛苦”,但每年发审委换届时,总会有无数人士趋之若鹜,为获得委员身份竞折腰。原因就在于当选委员之后的巨大好处。正如证监会主要领导最近谈到发审委换届时所指出的,业内人士一旦被选为发审委委员,就“身价倍增”。
正因如此,公众有理由对发审委委员的工作施以最严格的监督。
去年以来,随着新股发行节奏的加快,新上市公司暴露出的问题也在增多,近期出现的绿大地、胜景山河等案例更凸显了审核环节的不得力。人们不由质疑:发审委的作用在哪里?
企业“带病闯关”,通过审核上市,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审核人员与企业有利益关系,或迫于某种压力,明知不可而放行;一种是发审委委员清清白白,但未能发现问题而让企业蒙混过关。
前一种情况容易理解,后一种情况则与现行制度有关。
根据现行制度,发审委对企业主要是合规性审核,即判断企业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发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于材料的真实性,一个企业上发审会提供的文件有好几千页,委员在短短几天内看完一篇都很困难。按照上一届发审委平均每名委员年审134家企业的工作量,委员们根本难以对每家企业的情况都有深入细致的研究,更不可能藉此对企业有全面的了解和客观的判断。这是发审委委员漏过问题企业的客观原因。
但不管是何种缘由,都不能让给问题企业开绿灯的审核人员免责。在证监会现有的发审委办法中,有专门章节阐述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其中包括实行问责制度,对有问题的发审委委员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可在现实中,鲜见发审委委员受到处罚的案例。据了解,严重如绿大地的欺诈发行案,发审委也可以以委员不能到企业现场、只是履行合规审核为由,冠冕堂皇地卸下作为证券市场“守门人”的重担,让人唏嘘不已。
其实从道理上讲,无论是否与企业有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明显失误,被赋予巨大权力的发行审核人员都应该为自己投下的一票切实负起责任。
作为新股发行的最终把关者,发审委委员掌握着企业能否上市的生杀大权。在上市就意味着获取巨额财富的A股市场,这种权力对渴望上市的企业来说至高无上。而在实际审核中,很多问题上并没有明确、清晰的标准。于是,可否之间弹性很大,给了申请上市的企业充裕的公关空间,而饥渴的企业也往往不遗余力地公关,以获得理想的结果。经济学家华生在最近召开的新股估值定价研讨会上就曾经公开抨击了“上千万元的委员公关费”。对此类危害巨大的“公关”行为,一经查实,就应该及时、彻底地予以铲除。
当选发审委委员还有一些随之而来的正当获益:由于相当一部分委员来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公司,委员的身份对于其业务的开展大有益处,这一标签往往能给其所在机构带来大量业务。
当然,直接参与审核工作可以使这些从业者对相关政策及具体操作中的问题更为了解,能够给客户带来较好的指导,这是发审委委员的天然优势。此类发审委委员的正当获益公众可以理解和接受,但前提是,获得好处的发审委委员应更加公平、认真地做好审核工作,以对得起自己的那份收益,对得起普通中小投资者。
不可否认,从原来的审批制到现在的核准制,证监会引入保荐制度、设立发审委,又将发审委委员名单公之于众,这都极大地促进了发行审核的市场化和阳光化。但舆论的批评和公众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监管部门不可有一日的松懈。
权力愈大,愈要公开透明。当前,对发审委的监督与问责机制还远远不够。相对于手中的权力,即便是实行再严格的监督管理,也不为过。
眼前来看,监管部门应该坚持走“阳光化”道路,进一步推动发行审核的透明度。从证监会发行部的初审一直到发审会,每个环节都公开透明,甚至可以实行开放式“答辩审核”,公开每位发审委委员的意见,让全社会和媒体来监督,以避免审核意见的随意性,增加审核者的压力。同时,把问责制度落到实处,采用“有罪推定”,使审核人员在公众的目光下切实负起责任来。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中国资本市场不再是少数人谋取私利、输送利益的通道,成为阳光下健康前行的融资平台,真正为“十二五”期间“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做出贡献。
(来源:北京商报 编辑:柳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