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也就是说,《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已经包括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内。
刘江永:对,已经包括在内了。这样来看的话,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日本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以及和中国签署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形成了完整的日本必须遵守的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中国日报网:也就是说我们说的中日之间的四个基本文件。
刘江永:对,四个基本文件当中两个文件是这样写的(指《波茨坦公告》中确定日本必须遵守《开罗宣言》;《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日本必须遵守《中日联合声明》各项原则——编者注)。有的人说,1978年是冷战时期,好像现在形势变了。其实,一直到1998年江泽民主席访问日本,中日双方发表了《联合宣言》,就是《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明确表示中国和日本业已发表的两个政治文件要遵守。另外,在2008年胡锦涛主席访问日本的时候,中日两国领导人又签署并且也是共同发表了中国和日本之间第四个政治文件,就是2008年的《联合声明》,又确认了中日之间的三个政治文件必须做到遵守。一直到2008年日本政府都明确表示了要继续执行中日之间四个政治文件,而四个政治文件当中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确认了日本必须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立场,而第八条要求日本必须遵守《开罗宣言》,《开罗宣言》的各项条款必须履行。
应该说战后一直到1945年到2008年,是有明确的文字规定,日本是必须承担坚决履行、严格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基础,战后的国际秩序。
中国日报网:既有国际法的约束力,也有日本自己承认要遵守。
刘江永:谈到日本要承认的话,必须要强调一点。不仅是日本遵守国际法基本准则和战后的国际秩序,而且是日本国内法做出的规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日本国内现行宪法第98条有明确规定,宪法是日本最高法律,和宪法相违背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这些都是全部或部分是无效的。日本和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遵守,这是日本宪法对日本政府做出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做出的规定,实际上不仅是有违国际法,而且直接是违反日本宪法。关于这一点,日本必须认清,在涉及到台湾归还给中国的问题上,无论从日本的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日本现在的政府和未来的政府都必须严格遵守。
(来源:中国日报网 柳洪杰 编辑:信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