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社会立法全面提速
法学专家认为,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具有普遍社会意义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通常被称为“社会立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
一段时间内,为尽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经济立法曾为我国立法的“主旋律”,但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指向发生了重大转型,种种迹象表明,关怀困难群体、破解民生问题的社会立法,正呈现提速之势。
这一立法转型有其必然性。在我国过去的改革发展实践中,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在立法领域也同样存在。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社会立法长期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从而逐渐演变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瓶颈。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报告时强调:人大立法工作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有评论说,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立法指向变化。中国立法正在民意引领下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一次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历史性转型。
加速社会立法已经取得显著成果。近年来,监督法、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城乡规划法、就业促进法等关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社会领域立法数量之多、质量之高实是过去多年所不能比拟的。
2008年将是我国社会立法全面推进的重要一年。据介绍,仅由民政部牵头负责的有关社会民生的立法项目将有44项之多,其中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促进法在内的法律6部,行政规章16个,部门规章2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