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开门大清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行政法规清理,立、改、废并重,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一批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公开宣布失效和被废止。
据了解,从2007年3月底开始的这次行政法规清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5次清理,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清理,涉及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共计1.3万多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共92件,占清理总数655件的14%。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这次行政法规清理的原则非常明确: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其中,《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公众意见很大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
此次清理,不仅注重与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一致,还重视与物权法的衔接。1983年公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因“私有房屋”的提法以及所有权登记、买卖、租赁等内容,与物权法等现行法律不相符,已在本次清理中被废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近20件行政法规正在修改中。工伤保险条例等近20件拟在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中安排。而“彩票立法”、“考试立法”也在进行之中。目前彩票条例已进入国务院立法程序,彩票业诞生20年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状况有望改变;教育部起草的考试法在作最后的完善后将提交国务院法制部门研究;社会救助法和慈善事业促进法都已列入立法规划……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表示:“应及时调整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法规,要把对原有法规的修改、废止纳入常规的工作范畴,边制定边清理,保持法规的活力与生命力。”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这次全面的法规“大体检”,大大提高了现行法规的实施力,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朝法治政府又迈进了一步。 (来源:半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