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纵容”商业盗捞
可是,这些珍贵的历史标本、文化遗存,在海外盗捞者的眼中,只等同于真金白银和美钞。几乎就在考古学者深入海底的同时,逐利而来的各色人等也瞄准了发财机会。
近年来,中国古代瓷器在国际拍卖市场上的价格逐年攀升,一件元代的青花瓷罐,在苏富比拍卖行竞拍出了2.3亿元人民币的天价。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自上世纪70—8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沉船打捞的队伍,他们不惜血本,利用各种手段在各个海域搜寻那些可能满载宝物的沉船。更有一些打捞公司无视国际法准则和《联合国海洋公约》,偷渡到别国海域,盗捞别国的文物。疯狂打捞之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
尤其让中国人感到愤慨的是,在现已出水的这些大量沉船中,不仅很多是中国沉船,满载的是中国珍宝,而且出水地点极有可能就在中国海域。中国水下考古队队员在我们自己的海域进行水下考古作业时,就曾多次遇到盗宝贼,“他们简直就是在和我们抢水下的文物遗产。”
这些外国打捞公司频频潜入我国海域,其商业性盗捞日益疯狂,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中国水下考古队执行队长林果、宁夏考古所原副所长杜玉冰分析说,客观上,各国对沉船打捞的政策法规严重错位,给商业盗捞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我国的相关文物法规定,所有在我国地上地下、包括水下的文物都归国家所有,任何私人的发掘和打捞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在许多西方国家包括东南亚国家,允许私人勘察、打捞海底沉船。按这些国家的惯例,一般沉船被发现后,发现者只需在48小时之内去有关国家的航海事业管理局进行申报,就可以进行打捞,然后按比例得到一部分沉宝或经济补偿。
近年,某些东南亚国家大量“引进”西方捞宝公司。受经济利益驱使,菲律宾、印尼等东南亚国家,因无力打捞本国领海内海底文物,便开始与西方捞宝公司合作。比如在菲律宾,商业打捞公司只要获得其国家博物馆的许可证后就可进行海底打捞,并与菲律宾共同分享打捞上来的宝物。由于,中国南海海域濒临这些东南亚国家,加上我国海域广阔,海防力量难以具体监控到每个角落。因而,给了外国商业捞宝公司可乘之机。它们的勘察范围,通常并没有局限在东南亚颁证国家的领海内,反倒利用这些国家颁发的许可证做幌子,秘密潜到我国海域盗捞水下文物。
目前,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性法规也给商业盗捞留下了法律漏洞。现在可依的国际法规是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公约》,虽然该《公约》中的第149条和第303条规定,对于在国家管辖权之内的海底,发现的具有考古和历史价值的文物应予以保护;并且特别强调对这类文物“要注意来源国(文化来源国或历史、考古来源国)的优先权”;但公约中提出的这些条文大多概念含混不清,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来源国难以真正依此追讨自己应有的权利。这就使一些违法盗捞、抢捞的商业公司,更加有恃无恐。(来源:《环球人物》杂志 编辑: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