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味反对规模经济
记者:有人认为一些领域的行业垄断能够有效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这是不是误区?
黄勇:这个问题主要是我们国家经济制度上的问题。要真正达到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完善,必须要尊重其核心的机制——竞争政策。我认为,只有提高竞争力,国家经济安全才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在全球化时代,如果政府对某些行业采取管制或者部分管制,即使它们在国内不受挑战,也会面临来自外部的压力。因此,从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来看,实行机械的保护并不是最好的模式。
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看,世界各国对于那些传统的管制行业,纷纷采取了放松管制、引入竞争的政策,虽然没有将这些行业百分之百地推入市场竞争的轨道,但是同样也没有将它们完全排除在反垄断法的管辖之外,更鲜有对某一特定行业进行全行业整体豁免的情况。
另外,各国实行管制也必须遵循管制自身的规则,例如管制必须是依据法律和法定程序的,而不能将低于法律效力层级的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作为依据。
我们的《反垄断法》也没有对这些行业和领域采取整体豁免的方式。比如,尽管一些企业存在自然垄断的设施,有其经济特殊性,但是其经营行为依然要受到规制,禁止搭售、拒绝交易、歧视性待遇、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在很多国家,一些原有的自然垄断行业都逐步引入竞争模式,有的甚至是全面放开;比如电信行业受到管制的是基础电信网络,但是在运营模式上依然可以进行竞争。
记者:一些国有垄断型企业提出,要保护规模经济,保持国际竞争力,应该给“国家队”更多的豁免权,《反垄断法》将给这些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黄勇:就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它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和规模经济,而是反对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从事排除竞争、限制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反垄断法反的不是垄断企业,而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这些垄断行为,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
除此之外,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垄断的形成究竟是像世界500强中的多数企业依靠经济的增长和核心竞争力,还是依靠国家的行政命令和特殊政策和法律来形成的垄断。基于何种方式形成的垄断状态,以及它们对于国家整体竞争力提高有什么样的影响,这都是要认真考量的。
记者:最近沸沸扬扬的并购案引发了一些人的忧虑,担心苦心栽培的“龙头企业”被“狼”叼走。有人说《反垄断法》将对“外资并购”实施限制和审查,是这样吗?
黄勇:这种观念源于人们的认识误区。与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一样,中国的《反垄断法》旨在规范中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此目的,只要是在中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商事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资本来源,都属于被规范的对象。因而,《反垄断法》并不针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资本来源的商事组织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