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转让合同和两级法院两份判决书

2012-12-31 12:31:00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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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单方转让房产

张武和尹亚梅1992年结婚,2004购置该宗地产,婚姻关系至今存续,夫妻感情很好。该宗房地产为当年国有资产拍卖购得。“我父母、兄弟姐妹都是出资人。每年,地上建筑物租金,我们全家人都能分红。”张武介绍。

据了解,该宗地产距离洱海150余米,包括五六百平米的建筑物和3900余平方米的土地。张武和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段绚就该宗土地进行过多次谈判,双方口头达成的意愿是共同开发。

2011年6月27日,张武在外出差,妻子尹亚梅与大理茶马古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将其夫妻共有的、位于大理市经济开发区双鸳路东段的一宗房地产转让给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同时,对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产权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都做了约定。

尹亚梅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上的转让方(甲方)处签字盖章,而转让方的“共有人”一栏空白。

几天后张武出差回来,得知尹亚梅将夫妻共有的这宗地卖了,“合同条款里面主要部分被房地产公司做了篡改,我不同意卖这宗地。”张武告诉记者。

于是张武让妻子将受让方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转让费退还给对方。

早在尹亚梅签订合同之前,张武和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就该宗土地进行过多次谈判,双方口头达成的意愿是共同开发。“当初,对方说他们有能力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前期手续,他出资2600万,打入我的账户,我们共同开发。谁想到,我不在家,我爱人就跟他们签订了这个合同,她也没什么文化,没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只看到对方给我们2600万,就认为和此前谈的性质一样。签字了。”张武告诉记者。

“我作为房地产共有人,不同意卖,转让合同上也没有我的签名,把预付款退还买方就行,我以为这事就这么了了。

不久,尹亚梅接到了大理州中级法院的传票,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将尹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房地产转让合同》。

原告茶马古道房地产公司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27日经友好协商一致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有房地产一宗以2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房屋转让款1000万元,被告接受并出具了收据。但是,在原告多次以口头或函告形式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配合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时,被告却提出要求增加、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要求,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不仅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义务,反而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系无理的非法要求。其目的是想掩盖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所引发的违约事实,进而达到彻底毁约的最终目的。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被告尹亚梅辩称:被告与家庭成员共有房地产一宗,被告与原告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后,被告的家庭成员反对被告个人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在履行合同中,原告第一期付款逾期,第二期付款再次逾期,共计逾期9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段绚使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被告以及家人进行辱骂、威胁,被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能保障。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限房地产企业贷款,原告丧失金融贷款支付购房款的条件,原告进行民间融资也未成功,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送达给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全额退还给原告1000万元购房款。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通知》有效,并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同时,尹亚梅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撤销她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2011年11月14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的判决书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下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地产转让合同》。”

一审宣判后,尹亚梅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5月10日,云南省高院下发民事调解书,达成一系列协议,但实质内容依然是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此调解书,张武解释:“我爱人不同意调解,但法官说你们不同意调解,我们也是维持原判。”

尹亚梅就告诉法官,随便吧,“反正我丈夫不同意转让的。”

编辑: 韩榕华 标签: 张武 尹亚梅 被告 原告 茶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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