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任务稳步推进 四大机制成效明显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进展情况综述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简称“三五”纲要)颁布实施四年了。进展情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后续工作将怎么安排?
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法院采访得知,“三五”纲要关于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等五大任务稳步推进,进展顺利。132项具体任务中,108项已经完成,24项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
实践显示,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更加规范,职权配置更加优化,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司法为民机制更加完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得到了有效改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今明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突出重点,全面推动,切实把改革方案落到实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全面总结“三五”改革工作成效和经验,客观分析当前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关键问题,确定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工作方向和重点。
司法行为更加规范
司法权威来自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则源于科学规范的司法行为。围绕审判、执行活动的重点领域,“三五”纲要确定了多项改革任务。
为强化法律统一适用,正确运用司法政策,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等多项制度,努力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确保司法公正。为规范减刑、假释行为,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公开制度,对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规范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财产刑的执行机构、执行期限和执行措施,有效推动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引导广大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公平裁判尺度和科学裁判方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这是案例指导工作改革的意义所在。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统一案例格式,规范编选规程,初步建立起了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讨论、发布等工作制度。目前,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已经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令再审的条件、期限等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刑事再审抗诉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使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由过去的经验型、粗放型和自发型逐渐向精细型、规范型和自觉型转变。
职权配置更加优化
“三五”纲要,通过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审判制度、再审制度、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等,努力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力求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
实践中,全国法院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框架已经形成。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整合职能资源,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目前,31个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设立审判管理机构的中、基层法院达到1369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39.3%,另有部分基层法院由审监庭承担审判管理职能。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建立,奠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保障了各项审判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着力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从审判管理工作需要出发,纷纷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的制度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的通知》,明确了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制定了简易程序审理规则。目前,试点工作正在积极开展,各试点法院大幅缩短了办案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在及时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力求充分发挥小额速裁“快收、快审、快结、快执”的特点,不断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2011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为93.59%,实际执行率达到77.83%,与上年同比分别提高0.92个百分点和5.33个百分点。
司法为民机制更加完善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反映到司法工作领域的必然要求就是“司法为民”。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就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近年来,全国法院通过完善诉讼引导、诉前调解、风险告知、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信访接待、文书查阅等工作,不断加强诉讼服务机构建设;探索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巡回审判、速裁法庭、远程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
为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有效实现了诉讼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合理衔接,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多渠道、高效率地解决纠纷。
为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涉诉信访案件有关事项通报的规定》等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既实现了申请再审程序的规范化,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既引导和规范了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又切实维护了终审裁判的既判力。
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效缓解刑事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2009年以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陆续开展。目前,已有17个省和一些地市出台了实施意见,全国法院共救助刑事被害人约1.09万人,实际救助资金约2.05亿元。
为建立健全科学、畅通、有效、透明、简便的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案件反馈和回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有效实现了法院工作与群众需求的良性互动。
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执法不公等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失灵,外部监督乏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范围和需要开展的工作,切实促进了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为加强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范了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有效地建立了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发布、反馈等联系机制,进一步推进了司法公开。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全国法院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按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始终坚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干警519人,其中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受到刑事追究的77人。
“三五”纲要后续工作安排
2012年是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也是司法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三五”纲要确定的改革任务稳步推进和顺利实施,为继续深化司法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新一轮改革提供了有力指引。
对已出台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将突出重点,全面推动,切实将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除了继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进一步创新审判管理机制,深化法官制度和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工作之外,对于法官职业保障、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执行权合理配置等改革意见比较原则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实施细则。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制度、法官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总结和完善。对于正在进行的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做好相关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确保改革目标顺利实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力推进“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等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的改革任务。
记者获悉,今明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全面总结“三五”改革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客观分析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关键问题,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需求,确定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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