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度强调“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然而,在厦门发生陈水总公交车纵火案后,记者接到爆料称,在晋中市长凝镇峪壁村村民李三牛(本名李义茂)自2011年“圣诞节”以来,曾30余次到百草园养殖合作社肆意破坏,并扬言携带炸药与该养殖社人员同归于尽并将员工殴打致伤。”最令人难以理解的是,爆料人张某称,当地公安机关对李三牛的行为一再漠视,导致其气焰愈加嚣张。随即,记者一行驱车前往晋中市进行调查采访。层层剥茧抽丝下,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
图一:百草园养殖合作社牛棚马圈被“李三牛”破坏后的现场
缘起:招商再“毁商”
距离太原市约30公里的晋中市榆次区一个简易的养殖大院中,记者一行见到了爆料人张某,年逾五十的张某戴着一副金丝眼镜,用简练的语言向记者描述了事实的经过。
2011年5月,在晋中市榆次区长凝镇大力推进招商引资的背景下,张某及其合伙人满怀赤诚之心在峪壁村投资兴建了“晋中百草园养殖专业合作社”。
在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中显示,“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荒山荒坡,提高村集体经济效益,经四议会研究决定,将位于村菜拔沟口的荒地承包给张某用于农业开发利用。”
然而,正当信心满满的张某准备带领村民养殖致富时,“2011年12月25日上午,村民李三牛趁我们到乡政府办事时,到我们的养殖场肆意破坏,并将围墙推到、大门凿毁、房屋及用电设施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圈养的山羊给合作社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谈及至此,张某潸然泪下,并告诉记者,“没想到的是,这仅仅是个开始。”
图二:“李三牛”破坏百草园养殖合作社并殴打合作社工人
据知情人士称,自2011年12月末至今,一年半多的时间里,李三牛先后三十余次在 按照镇长的说法,当地的最高补偿标准为300元一棵枣树,近50棵枣树的价格也就是1.5万元,那么,李三牛要求的12万元的枣树补偿是否合理呢?
记者查看了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其中31年的枣树补偿标准为680元,也就是说,养殖场最高的补偿金额不足3万元。
张某告诉记者,“这47棵枣树中,不但有粗有细,还有不少是野生的枣树,而且枣树被砍了,也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由村委会派人砍的。”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上述《荒地承包合同》中,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长凝镇峪壁村村委会还与张某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甲方(即峪壁村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义务约束己方人员不得在乙方场地无理取闹,如遇纠纷时应积极协商处理。”
“虽然合同已经明确了,但是村委会的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否则,李三牛也不至于30多次到我们养殖场来肆意搞破坏。”张某直言,造成李三牛频繁破坏养殖场的背后,是公安机关与村委会的不作为,助涨了李三牛的嚣张气焰。
图三:“李三牛”数次对拆墙砸玻璃
扬言与养殖场同归于尽
在张某提供的反映材料中,张某表示,“我为此多次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长凝镇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处理,纵容李三牛更加频繁地干扰破坏养殖经营,并携带钢钎等物品,殴打我们养殖合作社的工人。”
张某称,“李三牛的破坏行为派出所一直不予处理,期间养殖场工人虽有制止,但因为他携带工具,并有打伤工人的先例,也没人敢上前。最令人担忧的是,李三牛称其背包中有炸药,并要与我们同归于尽。”
参与协调此事的知情人向记者表示,“李三牛身上确实背着包,说有炸药、同归于尽的话,但包里装的是什么,我就不清楚了。”
据被打工人回忆,“6月7日那天,李三牛到养殖场见到羊就打,我上去拉,他就打我。”该人士向记者展示其被打部位的伤口和医院的诊断书,“当时报了警,来了两个小警察,其中一个站了会儿就走了,另一个也只是象征性的拦了拦他(李三牛)。”该人士称,当时警察有在一旁录像,
在养殖场内,推到重新垒砌的院墙、破碎的窗户、屋舍外的漏洞......一片狼藉的景象展现在记者眼前。张某告诉记者,这些都是李三牛30余次破坏的成果。
随后,记者一行来到长凝镇派出所,派出所所长李某正在忙于打游戏中,办公桌上摆着书法毛毡和毛笔。他得知来以后向记者表示:“这些东西都在调查、了解、核实。”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李三牛肆意毁坏养殖场的行为至今已有一年半多的时间,被打工人目前仍是伤痕累累,公安部门却仍在核实。
长凝镇派出所副所长郝某表示:“打人的事我们正在调查,但经过我们局里的复议,我们认为们李三牛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公私财物。”
副所长郝某称,“你们可以到市局里面调案卷,通过市局可以看到所有的案卷以及我们的调研情况。”
按照所长李某提供的电话,记者拨通了市局某领导的电话,但该人士以昨夜没睡好,下班时间要休息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在张某提供的材料中,包含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复议决定书,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中显示,“张某提出控告李义茂(即李三牛)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复议决定书内,又将此事定性为“民事纠纷”。
那么,榆次分局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呢?
图四:距老张养殖场不到3公里的人民公安-榆次区长凝镇派出所
派出所所长称“李三牛的行为属民事自救”
“李三牛一而再再而三的来养殖场肆意破坏,不但使我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上也饱受折磨,但是公安局就是不管,也不处理。”张某表示。
对于李三牛破坏财物时是否携带炸药一事,副所长张某称“如果他有炸药、有枪支,我们不管,那就是我们失职,养殖场只要有证据,我们就会勇于承担责任。我们和李三牛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只是按照我们调查的一些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据爆料人张某称,李三牛每次进行破坏都带着钢钎、铁锤等工具。而这一说法,两位所长并未反对。
副所长向记者表示:“2011年12月末,我们接到了张某的报案,开始进行调查,后经了解,张某的养殖场在围墙建起来后,并未取得土地变更手续,也没有城建部门的成见审批手续,属于私建的养殖场,老百姓的合理补偿也没有,所以经过调查取证,及相关领导的请示汇报,认为李三牛行为不属于损害公共财物。”
另一边,张某及长凝镇镇长郭某均向记者表示,相关的手续一直都在办理的过程中。而按照该人士的说法,张某等人的养殖场不在公安机关保护的人民财产的范围内。
同时,副所长张某认为,李三牛行为属于民事自救。那么,什么是民事自救呢?
据了解,自救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是指权利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国家机关尚未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之前,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三种不同的定义。
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行为。
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采用为社会公德、习惯和公序良俗所认可的手段,保全自己的权利并使之恢复原状的行为。
3、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身的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毁损或拘束等强力影响,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针对民事自救的三种行为,记者致电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他认为,自救行为在我国刑法当中并无明确规定,现在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而民事自救的目的均是以保全自己的权利并使之恢复原状为目的。
显而易见的是,李三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暂且不论,但其行为却是以毁坏、破坏为主。更令人诧异的是,47棵枣树,李三牛要求赔偿12万元。
专家观点:“李三牛行为已构成犯罪”
上述金台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认为,李三牛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实巴交的张某投资发展合作社,确被刁民“李三牛”折腾的心脏病住院手术两次。一心想解决问题的郭镇长无奈鞭长莫及,行政不能干预司法公正。求助为人民服务的派出所,无奈出警不处理。榆次分局一纸决定让老张愤怒无助。
原标题:阿山西晋中:村民肆意毁坏“私产”派出所所长称属“民事自救”
来源:中国网http://legal.china.com.cn/2013-08/16/content_29740508.htm
(责任编辑:村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