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日本相关企业从日本政府发动的侵华战争中觊觎到可奴役中国人为其企业带来利益的机会,由此,代表日本相关企业的行业协会向日本政府提出将中国人强掳为日本企业做苦役的要求;而日本政府意识到让中国人为日本企业做苦役,既有利于其在日本推行全民参战的国民总动员方针,也有利于其对中国的掠夺。日本企业的这一提议与日本政府不谋而合,从而日本官民联合,于1942年11月27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将代表日本相关企业的日本土木工业、煤炭、金属矿业及兴亚院等部门的意愿和方针在其内阁议决定中予以确定。
现有证据充分证明,日本政府与包括本案两被告在内的相关日本企业共同策划、共同实施了强掳中国人做苦役的重大人权侵害行为。
现有材料记载,1943年4月至1945年5月,38953名中国劳工分169批被相关日本企业伙同日本政府通过日本侵略军用武力抓捕后,采用强制手段押送至日本35家企业至少135个作业场所做苦役。被抓捕的中国劳工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11岁,30岁以下者居多。
被强掳至日本国的中国劳工至日本投降后送还前共死亡6830名。
本案被告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原三井矿山)奴役中国劳工5650名,死亡1023名,该公司10个事业所平均死亡率18.1%。
本案被告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原三菱矿业)奴役中国劳工3765名,死亡722名,该公司12个事业所平均死亡率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