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审判程序
在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中,律师和法官同意在开庭前开审前会议,确定哪些问题存在争议必须由陪审团来判定,哪些问题不存在争议。双方展示他们要传唤的证人和审判过程中要提供的证据,但是,双方审判前在这些问题上达成一致并不意味着他们同意案件应当如何判决。相反,法官召开庭前会议是为了避免开庭时在这些事先可以决定的问题上浪费时间。
在庭前预审程序过程中,律师会通过查看对方材料,询问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来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情况。如果律师完成了案件的全部准备工作,审判过程中,无论对方律师提供的证人怎么回答他的提问,他都不会感到意外。庭审律师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如果你不知道回答将是什么,不要提问”。每一方的律师和证人都会通过复查他们的问题及可能得到的回答来为审判作准备。
在民事案件中,经常会发生双方当事人通过庭前预审得出结论和解案件,无需再进入审判程序。和解并不意味着双方就争议达成一致,他们仅仅是同意庭外协商。通常这意味着原告已经同意接受赔偿,当然数量会比原告原来起诉要求的要少。
一个好的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前,会通过会见证人,勘察犯罪现场,检查物证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调查的重要内容就是判断政府拟用来证明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抓捕。为了强调这种保护,最高法院裁定非法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审判中使用。例如,如果警察没有搜查令便从被告人处提取了证据,被告人的律师就可以要求法庭审判时排除对该证据的使用。法庭将会举行一次听证来决定在当时情形下搜查是否是不合理的。如果法庭裁决关键证据非法获取因而不能使用,政府就会输掉指控。如果政府公诉的证据确凿,并且法庭裁定证据的取得合法,被告人可能会决定认罪而不是进入庭审程序。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陪审团审判,就开始陪审员的选择。公民被选为陪审团成员并须完成整个审判程序始于国会通过的法律并被联邦法院作为规则采用。首先,公民被召到法庭以便于为陪审团服务。这些公民是从该地区注册登记的所有选民名单中随意选取的,或从有驾照的人名单中随意选取的,或者从二者的名单中随意选取的。在个案中法官和律师可以从实际为陪审团服务的人员中选取。
为选取陪审员,法官(有时是律师)会询问候选陪审员一些问题以决定他们能否公正判决案件。这个程序叫做预先甄别陪审员。律师可以要求法官排除他们认为可能会不公正的陪审员,例如那些认识案件一方当事人或有某种经历可能会导致其倾向一方当事人的陪审员。律师可以不说任何正当理由拒绝一定数量的陪审员。
一旦陪审团选定,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将会开始首轮陈词。首轮陈词的目的是为了让各方当事人陈述他们对提供的证据的看法。
首轮陈词后开始提出证据。首先,由政府或原告的律师,询问其提供的证人。律师询问他们叫到法庭来作证的证人,叫做直接询问。在政府或原告的律师直接询问后,被告律师可以向证人发问,这叫交叉询问。如果交叉询问后,原告律师想问其它问题,可以再次进行直接询问,然后被告律师获得再一次交叉询问的机会。所有原告提供的证人询问完毕后,辩方会让其证人出庭,重复以上程序。
律师通常会提交例如银行记录等文件材料,或提交例如枪支等证物,作为补充证据,这个程序称为证据展示。
法院已建立了庭审规则以查明事实。例如,最高法院规定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外受胁迫而招供,那么在审判中这种招供不能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法院适用这一规则是因为被迫招供显而易见是不可信的。
为了鼓励被告纠正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错误情形,联邦法院规定禁止将这类有可能被看作被告人自认有罪的纠正行为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供。适用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他人继原告之后受到相同的伤害。按照这一规则,因在湿滑的人行道上摔倒而受伤的原告的律师,在原告事故之后不能提出让被告再建一个湿滑的场景来作为证据。如果没有这一规则,被告建这样一个场景很可能会被理解为被告承认在原告出现事故时这种场合就已存在,而被告负有就此危险情形向原告发出警告的义务,这样类推判断会危及被告打赢官司。
证据采信的另一规则是禁止使用二手证言,即传闻。根据这一规则,证人不可以作证说他从其他人那儿听到什么。例如,如果约翰史密斯作证说“比尔琼斯告诉我他看见富兰克威廉姆抢劫了绿峡谷银行”,这样的证言就属于不能采用的证据。法院认为传闻通常不是非常可靠的,因此,不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来使用。
有时律师会不经意地或故意地违反这一规则,试图将一些不允许使用的证据提供给陪审团。如果对方律师认为被告或证人将要回答或已回答的证言是不当的,可以就此提出反对,并要求法官制止证人回答问题,要求法官或告知陪审团不得理会证人已作出的回答。法官可以认可反对有效,并按反对方律师的意见去做,或驳回反对,认定证言有效。反对提出后,由法官独自认定证据是否可采用。
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律师经常在法官席旁边用陪审团听不到但法庭记录员能记录的声音进行协商,有时可能在法官的办公室协商。他们经常讨论某一份证据是否可采用。法庭不希望陪审员听到这种讨论,因为他们可能听到一些不能被采用的证据从而形成有利于某一方的偏见。
在证据出示完毕后,双方的律师向陪审团作结束陈词,包括对案件的描述。跟首轮陈词一样,结束陈词不需要提供证据,但要归纳案件各方的一些重要特征。结束陈词后,法官会给陪审团指导,解释相关的法律及正在审判的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陪审团必须就哪些问题作出裁决,然后陪审团回到陪审团房间讨论证据并裁决。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必须完全一致。在民事案件中,裁决也必须是一致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判前同意接受不一致的裁决。
通过参加陪审团,公民获得了一次直接参与政府工作的独特机遇。为了鼓励公民参加陪审团,法院尽可能地使陪审团工作得舒适并获得报酬。
在联邦刑事案件中,如果陪审团(没有陪审团时为法官)认定被告有罪,法官将会择日宣判。在联邦法院,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来决定处罚。但法官的判决受制于国会通过的有关判决的法律和一套强制性的判决指南。指南考虑个案的属性和被告人的犯罪记录。法院的工作人员会给法官准备一份判前报告,这份报告有助于法官按照应适用的规则作出恰当的判决。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陪审团(或法官)决定支持原告请求,通常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或采取一些能恢复原告权利的特殊措施。如果被告胜诉,法庭就无需再做什么了。(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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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pirator《惊杀大阴谋》精讲之二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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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英语点津: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