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福州 > 福州要闻
|
福州市机动车7月1日起核发环保标志 分七类办理 2011-06-29 15:49
7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用机动车(除摩托车及农用车外)开始核发环保标志。记者昨日获悉,环保部门将对车辆分7类办理核发程序,并设置14个核发点,市民办理前不妨先看看自己属于哪一类,该如何办理。 车辆分7类 办理核发程序 第一类:新车环保标志核发。凡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市民需携带“三证”即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为身份证,公车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办理。新车办理注册上牌手续的同时核发环保标志。 第二类:转入车辆环保标志核发。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禁止转入,其余申请转入的机动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所需材料为“三证”、外地转入机动车尾气检验记录表;发动机未列入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国家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进口小型乘用汽车,所需材料为“三证”,环保、质监、交警3家会审单,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核发地点在市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外地籍车辆转入本地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同时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 第三类: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及以后的非营运车辆环保标志核发。核发所需材料为“三证”,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办事大厅核发窗口及本市年检站设置的核发窗口。 第四类: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以前的汽车、营运车辆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环保标志核发。核发所需材料为“三证”、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核发地点在本市年检站设置的核发窗口。 |
|
|||
客服电话:010-84883300 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webeditor@chinadaily.com.cn
|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独家所有,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