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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机动车7月1日起核发环保标志 分七类办理

2011-06-29 15:49

第五类:外地车辆的核发。非本辖区机动车原则上须回原籍申领环保标志,如确需申领本市环保标志,应提供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授权委托书。核发所需材料为“三证”、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

第六类:无法确认标志种类车辆的核发。核发所需材料为“三证”、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经环保技术鉴别,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

第七类:用车大户环保标志核发。7月1日至8月31日,我市将对用车大户,即用车数量在10辆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核发环保标志。车主凭本单位提供的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可在全市各核发点设置的核发窗口办理;也可向市环保办事大厅核发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核发环保标志。对部分用车数量较大的单位由市环保局组织技术人员及监测设备到各单位办理核发手续,单位提供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如有疑问可咨询福州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联系电话为87115807,联系人郭先生、何先生。

复核和补发

可以这样办理

机动车所有人对所发环保标志存在疑义的,可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所需材料为“三证”、已领取的环保标志、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复核地点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经环保技术鉴别,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须提交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补发申请表,凭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标志补发暂不收取费用。

代理他人申领环保标志和申请补发手续的,除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办事大厅核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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