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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公酒”打响商标保卫战

2013-09-12 16:01: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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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主

在湖北宜昌发生的两场官司,直接导致山西关公酒业丢失“关公牌”商标。

第一场官司,是关公坊酒业向山西关公酒业提出解除合同。

2010年年初,山西关公酒业向合资公司提出,合资以来一直没有分配利润,也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到2011年,山西关公酒业派专人赴宜昌解决此事,就合资公司的设立登记、生产销售及商标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时,方知合资公司长久以来只是一个空壳。

而此时的山西关公酒业显然没有意识到还有更加严重的后果。

同年7月30日,山西关公酒业应邀前往宜昌进行谈判。不料8月2日,关公坊酒业突然向其递交《解除合资合同通知》,紧接着8月5日又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允解除《合资合同》、《协议书》及补充性条款。

关公坊酒业的诉讼理由是:“……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期间,原告发现,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从2011年一直打到2012年年底,夷陵区、宜昌市两级法院均判决解除合同。

几乎就是第一场官司的同时,第二场官司也开始了。

2011年8月29日,稻花香集团一纸诉状,将旗下的关公坊酒业和合资公司推上被告席。

稻花香集团的诉讼材料显示,2002年2月20日,稻花香集团与旗下的关公坊酒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关公坊酒业须从2003年起每年向集团支付各项分摊费用300万元,但不进行财务票据核算,四年一清。2006年年底,集团催讨首笔共计1200万元分摊费时,关公坊酒业表示无力偿还,便找其入股投建的合资公司作担保,请求延期至2010年12月30日,到期将两笔分摊费一并缴纳。

诉讼材料还显示,2007年3月6日,合资公司、关公坊酒业、稻花香集团签署担保合同书,明确合资公司对关公坊酒业欠稻花香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到2011年1月10日,稻花香集团向关公坊酒业及担保方——合资公司催要两期分摊费共计2400万元,并要求后者履行担保责任。但关公坊酒业依然表示无力支付。

稻花香集团以企业集团身份向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关公坊酒业支付分摊费3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后又追加至2500万元,同时要求合资公司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同年11月1日,夷陵区法院作出(2011)夷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关公坊酒业支付分摊费用1000万元;担保方合资公司(即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关公牌”及“关公坊”等系列商标专用权作价1100万元为关公坊酒业抵债。

2011年12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夷陵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关公牌”及新延伸商标强制过户给稻花香集团;2012年2月13日,商标过户完成。仅隔两天,即同月的15日,稻花香集团便将“关公牌”及新延伸商标许可给关公坊酒业无偿使用,由占用变成了占有。

至此,在这场两地企业共同“做大”关公品牌的合作中,山西关公酒业不仅彻底出局,连原本的“关公牌”母商标也就此丢失。

最后一场官司,后来被外界比喻为“老子打儿子”,即作为“老子”的稻花香集团,在向两个“儿子”即关公坊酒业和合资公司讨债。

官司

对这两场官司,山西关公酒业另有一番看法。

在王文东看来,既然关公坊酒业认为《合资合同》无效,为何直到2011年山西方面发现合资公司是空壳时才提出解除?如果说这一问题在邓某主政时未发现,是由他人接任董事长后发现,那么接任者2009年就接任了关公坊酒业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何两年后才提出?

王文东还提出,第一场官司解除合同后,按照法律法规,应该进行原物返还,即让“关公牌”商标返还到山西关公酒业手中。但稻花香集团和关公坊酒业、合资公司的第二场官司又开始了,等第一场官司判决后需要原物返还时,原本在合资公司的商标却没有了。“合资公司似乎只有一个使命,就是为了让稻花香集团和关公坊酒业对‘关公牌’及新延伸商标完成使用到拥有,再从拥有到占有的全过程。”在山西关公酒业法律顾问杨勤虎看来,这两场官司可以说是一场诉讼欺诈。

首先,夷陵区法院受理就属违规。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的相关规定,企业集团只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不得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稻花香集团与关公坊酒业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不应该予以支持。

关公坊酒业近年来销售业绩斐然,仅2011年,其销售收入就达16亿元,夷陵区法院为何不对有实体经营的债务方——关公坊酒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在这场官司中,合资公司作为一家从注册成立至今都没有进行过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卷入了这场“老子告儿子”的债务纠纷,面对诉讼,不作任何抵抗,就将“关公牌”商标及延伸商标低价抵债……

王文东还特别提醒注意这场债务官司中相关人员的身份:债权人稻花香集团董事长与稻花香酒业的董事长为同一人,并且是债务人关公坊酒业的第二大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同时还是担保人合资公司在工商部门存档章程中显示的大股东(占总股份的66%)。

担保时,实际是用自己是大股东的公司(即合资公司)为自己是实际控制人、第二大股东的公司(即关公坊酒业)拖欠自己是董事长的企业集团(即稻花香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一过程,完全是自己一个人在表决。

值得注意的是,这场债务,已被逮捕的邓某不仅是债务人关公坊酒业的董事长,也是担保人合资公司的董事长,还是债权人稻花香集团的副董事长。

王文东质疑:这样形成的债权债务,究竟能有多少真实成分?

而知情人士透露,其实根本就不存在关公坊酒业欠稻花香集团分摊费用。

编辑: 许银娟 标签: 关公坊 酒业 关公牌 商标近似 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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