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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号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局长:王众孚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备案。
第三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或者申请标志使用许可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四条 申请奥林匹克标志备案的,应当填写申请书并附送下列书件:
(一)奥林匹克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二)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