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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