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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原司长毛公宁谈民族政策 2009-08-14 09:47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原司长、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会长毛公宁做客强国论坛 编者按:2009年8月13日下午,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原司长、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会长毛公宁做客强国论坛,以“中国的民族政策”为主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摘要: ●我们五大自治区60年来,在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卫祖国的边疆,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方面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7.5事件”的发生不是因为民族政策的失误造成的,而恰恰是违反了民族政策,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我们国家经受了各方面严峻的考验,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化,国际上各种风浪的考验,包括国内的各种自然灾害,我们国家始终保持中华民族大团结,这一点我们应该充满信心,不会出现像苏联那样的局面。 ●这些政策还要长期坚持,我们要保持这个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能因为出了一些什么问题,就随意改变现有的政策,相反的,我们还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好。 ●从长远发展看,现在的照顾归根结底是为了将来的不照顾,通过目前这种照顾,使各个民族都能发展起来,发展到一定阶段,他能够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最后实现大家完全不照顾,这应该是一种趋势。 访谈全文 【毛公宁】: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大家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也看到大家提出一些问题,说明大家对我们国家的民族问题十分关注,有的问题提得也很好,有些问题涉及到一些当前民族工作方面的一些前沿性的,敏感性的问题,有些问题也是我们在工作当中比较关注的,愿意跟大家一块共同研究和探讨。谢谢大家! “自治得不到好处”说法站不住脚 [mztyhao]:民族区域自治并没有给少数民族真正的自治,是这样吗? 【毛公宁】:从我们国家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来谈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国家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没有采取别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这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国家所作出的正确的选择,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自治的历史根源。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依据,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国家就采用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我想谈一些基本的问题,就说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们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是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结合。60多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第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第二、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第三、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 所以,我们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在区域自治范围内的各个民族都得到很大的好处,首先保证各个民族充分的当家作主,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既有权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而且有权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比一般的地方都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制法所赋予他的法律地位自主发展本地的经济文化。而且民族自治地方比一般的地方有立法权和变通权,所谓立法权就是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本原则的指导下,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一点一般地方是没有的。第二,民族自治机关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一些决定,命令,指示,如果不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的批准同意,可以停止执行或者变通执行,这个必须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同意才能够行使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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