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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矛盾化解在诉讼中——云南红河中院调解千亩土地承包纠纷案纪实 2009-09-03 14:25
引言 云南省红河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东南边陲,地处红河与南溪河交汇口而得名,全县面积1332平方公里,国境线全长193公里,最低海拔仅76.4米,为云贵川三省的最低点。河口县是国家级口岸。 2008年3月23日晚,河口县瑶山乡达沟河村,200多人提着砍刀、钢管等工具聚居红河岸边的达沟河山头,双方虎视眈眈,一场械斗一触即发!河口县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及法院、公安边防干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耐心疏导,及时制止一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然而,当干警们撤走后,双方当事人又再次发生冲突,最终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这样的械斗在近年来一直持续着,规模相对大的就有4次!同一拨当事人、同一个地点、为了同一块承包土地多次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这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2009年8月27日,记者来到事发地,河口县瑶山乡达沟河村的山包上,跃入记者眼帘的是五座绵绵起伏的山包,漫山遍野种满了橡胶、香蕉、甜龙竹,一片绿油油的景象,橡胶树长有碗口粗,香蕉已经挂果,蓬蓬相连的甜龙竹被热辣辣的太阳晒得无精打采,除了树林里不是传来的的“知了”声,一都显得很平静…… 这一年间瑶山乡达沟河村为何发生这么大转变,这里的平静是如何恢复的,事情还得从10多年前说起…… 出让荒山使用权千亩土地起纠纷 1995年6月1日,河口县瑶山乡牛塘村民小组与杨玉龙、李东旭、李开和签订了一份《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协议书》,协议约定,牛塘村民小组将该村集体所有的位于达沟河南面、乌龟滩对面山的1500多亩荒山有偿出让给杨玉龙等三人使用,除去岩石、陡坡和一些已经种植的长期作物占地外,按照1000亩计算(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公共设施不在承包范围内),出让年限为30年,从1995年6月1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出让地价每年每亩12元(95、96年各为3000元每年,97年开始为12000元每年),30年共计342000元。 协议中约定,杨玉龙等三人对使用面积和经营项目享有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和与其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权利,严禁利用土地进行炒买炒卖,对违约责任也在协议中做了约定,只要任何一方违约均需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 在取得1000亩土地经营权后,杨玉龙等准备发展香蕉产业,在承包地上主要栽种香蕉。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由于面积过大,杨玉龙等也感觉人手不够,精力有限,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杨玉龙等考虑找人合作开发。 就在杨玉龙等人正在寻求合作伙伴时,李东旭的一位朋友找到了他,这位朋友说他认识河口宏辉公司(下为宏辉公司)的老总,对方有意合作,希望找个机会谈谈,一起合作开发这片土地,双方于1998年7月16日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杨玉龙等将其承包的牛塘村民小组的集体荒山800亩作为投资,与宏辉公司进行合作经营,期限为6年,宏辉公司支付杨玉龙等人110400元。 1999年11月8日,杨玉龙等人又与宏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面积500亩,按照约定价格计算,合同期限至2004年7月30日止,宏辉公司应付给杨玉龙等三人69000元。 协议签订后,宏辉公司先后投资开垦种植了香蕉、肉桂、甜龙竹,并修建公路,建盖房屋,安装了水电设施。 2002年12月9日,杨玉龙等人再次与宏辉公司签订《合作经营补充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间内宏辉公司不得种植长期作物,若种植长期作物则由其自行处理,如果杨玉龙等无能力收回,合同到期后双方再另行协商合作协议,若不再继续合作经营,宏辉公司已经种植的肉桂和甜龙竹由公司自行处理,其他条款按双方原定协议执行。 2004年7月30日,杨玉龙等人与宏辉公司的合同期满后,宏辉公司尚欠3万元租金未付清,双方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纠纷随之而来。 宏辉公司输官司强制执行被搁置 因为协商未能解决问题,杨玉龙等人最终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杨玉龙等于2005年10月21日将宏辉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宏辉公司按协议交还土地,给付合作期间尚欠的土地经营收益35880元,并赔偿至交还土地之日的土地经营收益损失。河口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实属土地租赁关系,双方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宏辉公司没有根据合同期限选择投资项目主要责任在宏辉公司,于2005年12月16依法日作出判决:“一、宏辉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前返还给杨玉龙等出租的土地1300亩,宏辉公司投资的地面附作物、设施和固定资产等由其处理,修建的公路期满即无偿转给杨玉龙等三人;二、宏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欠杨玉龙等的土地租金35880元;三、宏辉公司支付杨玉龙等于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的土地使用收益损失费97174.74元;四、驳回杨玉龙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宏辉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玉龙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口法院刘正平院长说:“当初受理了杨玉龙等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依法操作必然会扩大双方的损失”。实际上,双方协议签订后,宏辉公司确有违约行为,在仅为6年的合同期限内,共投资600多万元在出租地里修建道路、饮水池,架设水电设施,栽种5000多棚甜龙竹,7万多株桂皮树、16万余株橡胶树和6万多株香蕉,这些植物均为合同和协议中禁止栽种的长期经济作物,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作物或固定资产可折价处理给杨玉龙等人”的规定。2002年12月9日,杨玉龙等人与宏辉公司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明确宏辉公司种植的肉桂、甜龙竹等长期作物到合同期届满后由宏辉公司自行处理,短期作物和固定资产可折价处理给杨玉龙等人。而合同期届满后,杨玉龙等人不同意按协议折价收购宏辉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和短期作物。 “如果直接按照法条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做到案结,但是此事绝对不会就此了结,更大的问题是双方的损失怎么办?法院不能不考虑这漫山遍野的正在成长和已经挂果的作物,这些都是双方的血汗钱!”刘正平院长觉得法院执行也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 随后,河口法院向河口县政法委汇报了案件情况,法院执行干警深入当事人家里,开展了大量的辩法析理和化解矛盾工作,但近十多次的化解工作均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结合实际情况再三权衡,河口法院最终没有机械简单的按照杨玉龙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 一边是杨玉龙等坚决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边是宏辉公司面对如此大的投资,情急之下也寸步不让,此案的执行申请被搁置下来。 未经同意擅解约一片土地“嫁二夫” 就在杨玉龙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牛塘村民小组在没有与杨玉龙等人协商解除原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于2006年12月21日张贴通知要求与杨玉龙等人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但杨玉龙等并没有接到该通知。 2006年12月21日,牛塘村民小组在通知与杨玉龙等人终止履行协议的同时,擅自与宏辉公司签订协议,将原承包给杨玉龙等人的同一片土地又承包给了宏辉公司,承包期为20年(200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每年30000元。 杨玉龙与宏辉公司的纠纷还未解决,村小组又与宏辉公司签订了协议,这使得本就复杂的纠纷再次升级。 2008年3月19日,牛塘村民小组把杨玉龙等告上法庭,牛塘村民小组诉称,1995年6月1日,牛塘村民小组原小组长登发春未通过村民大会同意和授权,私下与被告签订《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协议书》,杨玉龙等人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在承包地上发展农副产品、发展绿色产业,而是将承包的土地转租给宏辉公司,因此依法起诉:一、要求终止履行双方于1995年6月1日签订的《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协议书》;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宏辉公司参加了诉讼。 河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受法律保护,牛塘村民小组与杨玉龙等于1995年6月1日签订的《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协议书》实为承包集体荒山土地经营权合同,而且该协议经过牛塘村民小组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公证处公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12年的协议履行中,杨玉龙等已按协议全额支付了村小组12年的土地费,逾期支付系经双方协议同意,杨玉龙等人转租给第三人宏辉公司是协议中约定的杨玉龙等享有的权利,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为此,河口县法院判决驳回牛塘村民小组和第三人宏辉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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